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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治层面的契约精神:语言与法律研究(2020年 第2辑)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联邦宪法》仍然是一份公民跟政府签订的政治契约,但与各州作为缔约主体的《美国邦联条例》不同,联邦宪法体现了州与人民均作为缔约主体的“双重契约”。《美国联邦宪法》从宏观的角度来看,其实质是人民与政府订立的政治契约,而从具体的内容来看,则集中体现了民主、平等、自由、权利、法治等传统的契约精神核心理念。

国家政治层面的契约精神:语言与法律研究(2020年 第2辑)

美国是典型的宪政国家,先制定宪法,后建立国家。因此,美国是一个典型的契约国家,其建国历程就是政治契约发挥作用的过程,也是契约精神的践行过程。从《五月花号公约》的签署开始,到《独立宣言》的发表,再到《美国邦联条例》和《美国联邦宪法》的颁布与实施,美国政治体制乃至整个国家的建立和发展无不建立在契约理论之上,闪烁着契约精神的光辉。美国这个国家是“谈”出来的,通过“谈”产生了国家,在建国后两百多年的国内治理中“谈”也贯穿始终。这种“谈”的实质表现为一种基于理性和平等的契约,一种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契约,而“谈”的结果表现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一套规则体系,即宪法(温晋锋等,2017:1-2)。

1620年的《五月花号公约》是美国契约精神的源头。作为美国第一个契约殖民地的自治原则,《五月花号公约》里的“信仰、自愿、自治、法律”等关键字几乎涵盖了美国立国的基本原则(赵国军,2012)。首先,《五月花号公约》以上帝的名义签署,是在“上帝和彼此之间”作出的承诺,体现出了根植于清教徒在所信奉的上帝面前相互订立圣约的契约精神传统,这源于对《圣经》中基督教圣约思想的信奉和遵守(许爱军,2014:114)。这种清教主义圣约思想号召人们,应按照上帝的旨意服从统治者及其法律,但若统治者的行为违背了与上帝的盟约,其权威性就丧失了合法性,人民就有权利也有义务推翻他的统治。其次,《五月花号公约》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思想。面对残酷现实,为了生存以及更好地生活,船上的全体成员基于“公正、平等、法律”理念订立契约,将自己的自然权利让渡出去,共同组建一个公共机构——“公民的政治实体”,并且服从于它,来保护他们的共同利益,实现“普遍福利”。这个“公民的政治实体”就是一个国家的雏形,船上的乘客便是这个“国家”的公民,他们以社会契约的形式,通过让渡自己的自然权利实现了这个临时构成的社会的良序发展。最后,《五月花号公约》充分体现了平等、自由、民主、法治等契约精神的基本内涵。这份公约是船上全体公民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基于“公正平等的法律、法令、宪法”而创设的,其核心是要建立一个基于民主与法治的“公民的政治实体”。在这一政体中,人们平等而自由地签立社会契约,建立民主、法治的政治实体。一方面,这一政治实体的权威源于公民个人权利的让渡;另一方面,它的一切行为要有法律依据,要依法而治。这样,民众在自觉、自愿基础上所订立的契约反映了广大民众的根本意愿,“作为一项民众自愿达成的契约,也从一开始就使美国走上了法治道路”(许爱军,2014)。

1776年的《独立宣言》是美国契约精神日趋成熟的集中体现,其实质是“美利坚民族摆脱大英帝国后的一份新的社会契约”(徐斌,2014:93)。如果说《五月花号公约》只是隐晦地体现了社会契约论思想,那么《独立宣言》则明确地、完美地诠释了社会契约论的思想。首先,它强调了基于平等与自由的神圣不可侵犯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权(包含财产权但含义更广)等个人自然权利,即“天赋人权”。这些独立的人格及其神圣的自然权利成为签订社会契约的前提。其次,公民与政府签订社会契约,将自己的合法权利交由政治代理人(政府)行使,由其代理人履行保护其正当权利(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职责。政府的所有正当权力均源于神圣的个人权利的让渡,因此作为委托方的政府,须按照既定的程序去行使既定的有限权力,其一切行为都需经授权人(公民)的同意;如果政府不能履行公民授予的职责,则公民有权终止契约,推翻旧政府,收回自己让渡的权利,重新签订新的契约,建立新政府。(www.xing528.com)

作为规定权力分配和政府运行方式的宪政性文件,《美国邦联条例》和《美国联邦宪法》是典型的政治契约,但其缔约的主体和方式略有不同。《美国邦联条例》的制定源于13个州之间的协商,其实质是各州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相互缔结的一份政治契约。缔结《美国邦联条例》的主体并非公民,而是以整体身份为基本单位的州。这些州具有抽象化的法律人格,而公民被包含于州的法律人格之内,以州的法律人格的身份整体体现(李晓波,2015:24)。《美国联邦宪法》仍然是一份公民跟政府签订的政治契约,但与各州作为缔约主体的《美国邦联条例》不同,联邦宪法体现了州与人民均作为缔约主体的“双重契约”。一方面,联邦宪法是各州让渡自己的主权而建立的政治联合体;另一方面,每个公民都让渡了自己的部分权利共同组建了政府,既包括让渡给联邦政府的权利,也包括让渡给州政府的权利。(李晓波,2015:25)这样,每个州的公民“不只是对州政府具结政治契约,他们同时成为美利坚联邦的公民并有权与联邦政府具结新的更高层次的政治契约”(王希,2005:95;李晓波,2015)。《美国联邦宪法》从宏观的角度来看,其实质是人民与政府订立的政治契约,而从具体的内容来看,则集中体现了民主、平等、自由、权利、法治等传统的契约精神核心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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