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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自由与利益平衡-私法 第14辑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52]所以,关于重复投保定额保险的询问及告知问题,成了契约自由之体现。这一契约自由事项的运行,依托于能够约束合同双方主体的如实告知义务制度。[53]但结合我国理论与实务境况,仍需要在维护契约自由与实现利益平衡的前提下,完善我国的如实告知义务制度,以防范重复投保定额保险情形下道德危险的发生。

契约自由与利益平衡-私法 第14辑

对于重复投保定额保险所引发的道德危险问题,由于定额保险不适用复保险制度之理论通说和仅财产保险适用复保险制度之立法体例,我国实务运作上乃转向适用如实告知义务制度来予以防范。如此,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复投保定额保险的事实,对于投保人而言,仅是一项约定义务,而非复保险制度中的法定义务。对于保险人而言,亦为契约自由之事项。“当保险人于决定是否承诺保险契约时,不考虑有关道德危险之事项一事,并非法律上之原则。而是否采用考虑有关道德危险事项之指标,则属保险人在危险选择上判断之问题,属契约自由原则范围内之问题,以及属保险人应自行决定之问题。”[52]所以,关于重复投保定额保险的询问及告知问题,成了契约自由之体现。

这一契约自由事项的运行,依托于能够约束合同双方主体的如实告知义务制度。唯如实告知义务制度又系与合同双方利益休戚相关的最大诚信、对价平衡和消费者保护三大基础理论交互作用之结果,故“如何解决关于定额给付保险重复投保之问题,一方面必须避免道德危险之发生,另一方面亦必须谨慎处理以防止损害被保险人应有权益,实为此类问题之困难所在”。[53]但结合我国理论与实务境况,仍需要在维护契约自由与实现利益平衡的前提下,完善我国的如实告知义务制度,以防范重复投保定额保险情形下道德危险的发生。

A Study on the Prevention of Moral Hazard in Double Block Insurance

Zhou Zhi

Abstract:According to the theory,double insurance is not applied to block insurance.In practice,the moral hazard in double block insurance is mainly kept away by appraising and deciding the reasonable insured and applying the obligation to disclose.From the view of prevention of moral hazard in double block insurance,the obligation to disclose needs to be improved in the aspects of material facts rules,subjective fault rules and causality rules.

Keywords:Double Insurance;Block Insurance;Moral Hazard;the Obligation to Disclose

【注释】

[1]参见叶启洲:《保险法关于复保险规定之问题与修正建议》,《保险经营与制度》2011年第1期。

[2]参见江朝国:《保险法逐条释义》(第一卷),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2年版,第876—880页。

[3]参见董彪:《保险法判例与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95页。

[4]参见汪信君、廖世昌:《保险法理论与实务》,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5年版,第342—345页。

[5]采前一类观点的学者主要有郑玉波、尹章华等。分别参见郑玉波:《保险法论》,台北:三民书局2000年版,第56页;尹章华:《保险契约法专论》,台北:文笙书局1991年版,第96—97页。采后一类观点的学者主要有桂裕、陈顾远、袁宗蔚等,分别参见桂裕:《保险法论》,台北:三民书局1981年版,第106页;又参见陈顾远:《保险法概论》,台北:正中书局1955年版,第164页;袁宗蔚:《保险法》,台北:三民书局1963年版,第149页。

[6]采此类观点的学者主要有江朝国、林群弼等。分别参见江朝国:《保险法基础理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2页、第257页;林群弼:《保险法论》,台北:三民书局2015年版,第360—367页。

[7]探讨此问题的著作可参见韩长印:《中间型定额保险的契约危险问题——中间型保险重复投保引出的话题》,《中外法学》2015年第1期;又参见樊启荣:《论复保险之规范范围及其构成要件》,载樊启荣:《保险法诸问题与新展望》,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8]熊秉元:《就法论法——生命无价的曲折》,《法令月刊》2005年第10期。

[9]韩长印:《中间型定额保险的契约危险问题——中间型保险重复投保引出的话题》,《中外法学》2015年第1期。

[10]〔英〕S.R.戴康:《保险经济学》,张正德、姚建平译,北京:新时代出版社1990年版,第194页。

[11]〔英〕戈登·C.A.迪克森:《保险入门》,罗烈先译,北京:新时代出版社1989年版,第9页。

[12]参见袁宗蔚:《保险学概要》,钟玉辉修订,台北:三民书局2015年版,第93页。

[13]参见〔美〕马克·S.道弗曼:《风险管理与保险原理》(第9版),齐瑞宗等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4页。

[14]〔美〕肯尼思·布莱克、哈罗德·斯基博:《人寿健康保险》(第13版),孙祁祥等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67—668页。

[15]参见〔美〕肯尼思·布莱克、哈罗德·斯基珀:《人寿保险》(下册),洪志忠等译,曾秀容校订,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9页。

[16]〔美〕特瑞斯·普雷切特、琼·丝米特、海伦·多平豪斯、詹姆斯·艾瑟林:《风险管理与保险》,孙祁祥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页。

[17]参见欧阳天娜主编:《人寿保险财务核保》,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年版,第189页。

[18]参见齐瑞宗主编:《人身保险实务》,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5年版,第109页。

[19]此三种方法的具体内容,可参见〔美〕乔治·E.瑞达、迈克尔·J.麦克纳马拉:《风险管理与保险原理》(第12版),刘春江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19—224页.

[20]参见〔美〕J.B.麦克林:《人寿保险学通论》,国泰人寿保险业书编辑委员会译,台湾国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983年版,第183页。

[21]本案例的详细内容,可参见詹昊、陈百灵、冯修华:《保险法原理精解与典型案例评析》,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236—240页。

[22]相关条款为《日本保险法》第30条、31条、57条、59条、86条、88条。参见沙银华:《日本保险经典判例案例评释》,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78—202页。

[23]参见汪信君、廖世昌:《保险法理论与实务》,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5年版,第87—90页。

[24]参见樊启荣:《保险法诸问题与新展望》,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306页。(www.xing528.com)

[25]熊秉元:《就法论法——生命无价的曲折》,《法令月刊》2005年第10期。

[26]参见〔美〕S.S.侯百纳:《人寿保险经济学》,孟朝霞、王翠芳等译,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7年版,第2—4页。

[27]吴光陆:《复保险于人身保险之适用疑义——建平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五七六号解释》,《法令月刊》2004年第7期。

[28]将“生命无价”、“人身无价”的观念直接适用于法律领域,包括人身保险法领域之失冾性,我国已有学者从不同角度予以提及。分别参见李本森:《生命价值的法律与经济分析——中国生命赔偿法律的改革路径》,《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6期;樊启荣:《“人身保险无保险代位规范适用”质疑——我国〈保险法〉第68条规定之妥当性评析》,《法学》2008年第1期。

[29]李本森:《生命价值的法律与经济分析——中国生命赔偿法律的改革路径》,《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6期。

[30]关于此四类标准的详细阐述,参见汪信君、廖世昌:《保险法理论与实务》,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5年版,第40—44页。

[31]叶启洲:《要保人告知义务法制之改革:消费者保护、对价平衡与最大善意原则之交错与位移》,《政大法学评论》2014年第136期。

[32]参见樊启荣:《保险契约告知义务制度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5—116页。

[33]参见施文森:《保险法判例之研究》(总则编),作者自版2001年版,第284页。

[34]汪信君、廖世昌:《保险法理论与实务》,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5年版,第45页。

[35]参见〔英〕约翰·T.斯蒂尔:《保险的原则与实务》,孟兴国等译,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2年版,第26页。

[36]参见〔日〕中西正明:《伤害保险契约之法理》,盛钰译,东京:有斐阁1994年版,第135—153页。

[37]参见汪信君、廖世昌:《保险法理论与实务》,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5年版,第45页。

[38]参见〔日〕青谷和夫编著:《日本人寿保险判例集》,国泰人寿保险业书编辑委员会编,1981年版,第245—246页。

[39]参见施文森:《伤害保险:示范条款及判决例之研析》,作者自版1992年版,第79—81页。

[40]参见〔美〕肯尼思·布莱克、哈罗德·斯基博:《人寿与健康保险》(第13版),孙祁祥等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页。

[41]邱润容:《保险学理论与实务》,台北: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10页。

[42]参见〔美〕肯尼思·布莱克、哈罗德·斯基博:《人寿与健康保险》(第13版),孙祁祥等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页。

[43]〔英〕M.A.克拉克:《保险合同法》,何美欢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11页。

[44]汪信君、廖世昌:《保险法理论与实务》,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5年版,第49页。

[45]〔美〕约翰·F.道宾:《美国保险法》,梁鹏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26页。

[46]〔日〕中西正明:《伤害保险契约之法理》,盛钰译,东京:有斐阁1994年版,第280页。

[47]参见江朝国:《保险法基础理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4页。

[48]参见〔日〕中西正明:《伤害保险契约之法理》,盛钰译,东京:有斐阁1994年版,第135—136页。

[49]参见何丽红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8期;张某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珠海市分公司医疗保险纠纷案,载周玉华编著:《最新保险法经典疑难案例判解》,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48—149页。

[50]施文森:《伤害保险:示范条款及判决例之研析》,作者自版1992年版,第79页。

[51]参见江朝国:《保险法逐条释义》(第二卷),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2年版,第578—579页。

[52]〔日〕中西正明:《伤害保险契约之法理》,盛钰译,东京:有斐阁1994年版,第133页。

[53]汪信君、廖世昌:《保险法理论与实务》,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5年版,第1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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