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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界定法人概念:私法第14辑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上文重新界定之后的新法人概念,需要作四点说明。由此可见,此新法人概念极大地丰富了现有的法人理论。此新法人概念不再如目前这样根据是否具有独立责任能力而区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但是,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国家赔偿法》,均未将作为民事主体的国家当作法人看待。职是之故,此处将国家自法人概念的外延中剔除而予以单列。

新界定法人概念:私法第14辑

关于上文重新界定之后的新法人概念,需要作四点说明。

其一,此新法人不但已经包含了目前语境下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而且还能够包含将来可能出现的在自然人和国家之外的其他种类的民事主体,例如动物船舶等。因而具有很强的包容性和开放性,不但包括了社会存在(如公司、学校),而且也包括了自然存在(如动物)。对此新法人,依成立目的,可以将其划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16],前者包括公司、合作社、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后者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和捐助法人。当然,我们还可以采用其他标准对此新法人进行分类。

其二,此新法人的责任能力可分为三种,即独立责任能力、相对责任能力和无责任能力。独立责任能力系指法人自己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而法人创办者或者内部成员对法人债务则不承担任何责任,例如股份有限公司;相对责任能力系指法人和法人创办者或者内部成员均可能承担责任,例如两合公司以及我国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无责任能力,则指法人不承担责任,仅由法人创办者或者内部成员承担责任,例如无限公司。这样,我们在研究法人时,不仅要研究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且还要研究其责任能力,研究其责任能力的多样性。由此可见,此新法人概念极大地丰富了现有的法人理论。

此新法人概念不再如目前这样根据是否具有独立责任能力而区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所以不再区分,除了前述理由之外,其合理性还可以通过类比的方法予以证明:在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当中,有的自然人有民事责任能力,有的自然人则没有民事责任能力[17],但我们却并没有据此而将自然人区分为“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没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两类民事主体;既然对于自然人我们并未作如此的区分,那么,我们为什么又非要坚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这样的区分不可呢?(www.xing528.com)

其三,此新法人概念之所以将国家自其外延中剔除,纯粹是考虑到国家的特殊性。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国家不但可成为所有权和知识产权的主体,不但可成为债权的主体(例如发行国库券),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21条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还可成为国家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人。这些规定都表明国家可成为民事主体。但是,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国家赔偿法》,均未将作为民事主体的国家当作法人看待。职是之故,此处将国家自法人概念的外延中剔除而予以单列。当然,在必要时候,对国家完全可以准用法人的规定。[18]

其四,某个客观存在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取决于法律的具体规定。例如,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能够以自己独立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所以它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又如,根据目前的民法理论,高校的系不属于法人,而属于非法人组织。但是,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高校的系可以成为著作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以它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因而可以被此处的新法人概念所涵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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