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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FRAND和反垄断-私法第14辑第2卷

时间:2023-07-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欺骗性操纵标准制定程序违反了反垄断法的原则,这在美国法理学中是完全没有异议的。法院认为下述要求是充分的:在共识导向的私下的标准制定环境,专利持有人故意作出以FRAND条款许可必要的享有所有权的技术的虚假承诺,并且在将该技术纳入标准时SDO依赖上述承诺,专利持有人随后对上述承诺的违反,是可诉的反竞争的行为。

违反FRAND和反垄断-私法第14辑第2卷

欺骗性操纵标准制定程序违反了反垄断法的原则,这在美国法理学中是完全没有异议的。在25年前的Allied Tube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商业协会的成员不当地操纵标准制定程序以排除竞争性的新技术,要承担谢尔曼法下的责任。[10]尽管Allied Tube案涉及串谋,但联邦贸易委员会自此将该决定作为其依据权威来提起在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第5条下的程序,针对专利持有人试图将他的专利技术纳入标准,却故意不披露该技术所有权的被控单方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在Unocal和Rambus案中,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损害理论是指各方已经蓄意欺骗SDO以使他们的专利技术不知不觉地被纳入标准中。[11]尽管联邦贸易委员会这些裁判的先例价值很难确定,[12]但是关于因为事前欺骗而获得标准化后的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形成了触发“谢尔曼法案”的基础。[13]

即使对谢尔曼法案第2条责任的这种解释可能是基于NYNEX案的过度延伸,至少当那种欺骗仅仅允许在标准化之后以更高价格的形式进行“实施”,而不是在标准化之前排除替代技术。[14]实际上,在推翻联邦贸易委员会的Rambus决定时,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法院根据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承认,即不能证明Rambus被控的欺骗导致SDO排除可行的替代技术,得出结论:“当合法垄断者的欺骗具有抬高价格的效果(但没有影响竞争性结构)时,得出存在对违反了谢尔曼法案可知的违反的假设……是与NYNEX判决相冲突。”[15]Rambus法院推断认为,关注超高定价问题是关注垄断的效果,而不是其原因:更高价格和限制产量“往往吸引竞争对手,而不是排斥他们。”[16]

在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法院推翻Rambus决定之前,第三巡回法院在Broadcom案中同意联邦贸易委员会的Rambus决定并认定,基于对在标准制定过程中的专利持有人的欺骗以及随后拒绝以FRAND条款发放许可的指控的事实,谢尔曼法案第2条的适用是充分的。法院认为下述要求是充分的:

(1)在共识导向的私下的标准制定环境

(2)专利持有人故意作出以FRAND条款许可必要的享有所有权的技术的虚假承诺,(www.xing528.com)

(3)并且在将该技术纳入标准时SDO依赖上述承诺,

(4)专利持有人随后对上述承诺的违反,是可诉的反竞争的行为。[17]

尽管第三巡回法院没有直接提及需要显示事实上的竞争损害作为显示SDO的“依赖”一部分(用Rambus法院的原话,“该欺骗诱使标准制定组织远离非具有所有权的技术”),[18]但它着重强调了证明在SDO程序中的事前欺骗的需要。

在随后的“滥用必要专利”执法行动中,包括N-Data[19]和Google/MMI案,其中被控的行为涉及必要专利所有权人“违反”其FRAND许可承诺,而不是标准化决定作出之前的欺骗性行为,联邦贸易委员会已经大篇幅地论述行动合理性的法条依据是根据它的独立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第5条职权,而不是谢尔曼法案第2条。正如代理方在Google/MMI案中解释的那样,在“涉及针对标准制定前专利持有人的恶意或欺骗行为的指控”的案件中,法院“已经认定专利持有人违反FRAND承诺可能会损害竞争”,但是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第5条(言外之意不是谢尔曼法案第2条)广泛适用于“标准采用后发生的投机主义行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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