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保险人义务的履行的分析介绍

保险人义务的履行的分析介绍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密, 也是保险人的一项法定义务。保险期间, 刘某驾驶被保险车辆与第三者马某相撞, 造成马某重伤, 产生医疗费用14 万余元。刘某向马某支付医疗费后, 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人未就该条款向投保人尽到明确说明义务, 故该条款对投保人刘某不发生法律效力, 保险公司应当赔付医疗费用中的自费部分。

保险人义务的履行的分析介绍

1.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最基本的义务。 这一义务在财产保险中表现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而遭受的损失的赔偿, 在人身保险中表现为对被保险人死亡、 伤残、 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和期限时给付保险金。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财产保险中的赔偿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一方面, 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包括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及其相关利益的损失、 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信用保险中权利人因义务人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另一方面, 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而引起的各种费用, 包括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和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及为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受损标的的查勘、 检验、 鉴定、 估价等其他费用。

2.说明合同内容

订立保险合同时,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 特别是对责任免除条款必须明确说明, 否则, 责任免除条款不产生效力。

3.及时签单的义务

保险合同成立后, 及时签发保险单证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 保险单证既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 也是履行保险合同的依据。 保险单证中应当载明保险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4.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密的义务(www.xing528.com)

保险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对知道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业务情况、 财产情况、 家庭状况和身体健康状况等, 负有保密的义务。 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密, 也是保险人的一项法定义务。

★扩展阅读2 -7

说明义务履行不到位,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不生效

2018 年7 月6 日, 刘某为其小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并支付保费, 保险金额为20 万元。 保险期间, 刘某驾驶被保险车辆与第三者马某相撞, 造成马某重伤, 产生医疗费用14 万余元。 刘某向马某支付医疗费后, 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同意赔偿11 万元, 但对医疗费用中的自费金额拒绝赔付。 刘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辩称, 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签约时, 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刘某交付条款, 并以黑体字提示其注意该条款内容。 刘某也在投保人声明处签字, 该处载明: 保险人已对条款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 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 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庭审中, 刘某提出, 投保人声明处确系本人签字, 但保险公司并未对有关条款进行明确说明, 他本人对该条款导致的医疗费自费金额不予赔偿的法律后果并不了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 双方争议条款属于免责条款。 保险人未就该条款向投保人尽到明确说明义务, 故该条款对投保人刘某不发生法律效力, 保险公司应当赔付医疗费用中的自费部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