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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精神的内涵与法律研究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契约的达成是基于当事人的自主意识和自由选择,所以当事人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契约。所以,契约精神体现的是权利本位。契约的签订不能违背法律;此外,契约一旦达成,则受以国家强制力为代表的法律的保护。除了存在于经济领域的契约精神,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领域的契约精神意义同样重大。洛克的分权思想、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这些启蒙时期重要的政治思想无不体现着契约精神。

契约精神的内涵与法律研究

早在古希腊时期,契约精神或理念就伴随着商品经济而产生。随后,罗马私法诠释了订立契约的双方在民事意义上的平等性,以及在合意基础上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凭借古罗马时期的法制实践,契约精神以制度或法律的形式变得更加细化与明确。中世纪时期,以托马斯·阿奎那为代表的教权主义思想家通过基督教义诠释,强调世人与上帝之间建立约定,完成与上帝的契约,发展了圣约契约论思想。而在中世纪的世俗社会,形成了建立在封建庄园经济基础上的封君与封臣的准契约关系。随着文艺复兴宗教改革的发展以及人文主义和人权观念的复兴,十七八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家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人将契约观念从经济范畴引入社会和政治范畴,诞生了社会契约论思想,并“成为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有力的思想武器,西方社会也由此逐步实现了从身份社会到契约社会的转变”(党秀云,2008)。其中霍布斯首先开创了近代社会契约论思想,其后的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启蒙思想家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社会契约论,形成了现代意义上完整的契约理论。

契约精神本体上存在四个重要内容(汪中求,2013:58):契约自由精神、契约平等精神、契约信守精神、契约救济精神,其中的核心是契约自由精神。就其实质而言,契约精神包含如下思想或理念(汪中求,2013):第一,平等观念。契约的达成必须以各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为基础,这也体现了各方的自由意志,也是契约与命令的差异所在。第二,自由观念。契约的达成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合意,体现为当事人的自由意志,绝不能强迫他人接受或签订契约。第三,主体意识。契约的签订主体是独立自主的个体,契约的达成必须得到所有当事人的认可,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第四,权利意识。由于契约的达成是基于当事人的自主意识和自由选择,所以当事人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契约。不管是个人之间的契约,还是个人和强权政府之间的契约,任何当事人既有遵守契约的义务,同时在对方违反契约规定时又有主张救济的权利。所以,契约精神体现的是权利本位。第五,民主思想。建立在平等和自由基础上的契约体现了民主的理念,契约是当事人自主意识和自由意志的产物,任何专制强权均和契约精神背道而驰。第六,法治思想。契约的签订不能违背法律;此外,契约一旦达成,则受以国家强制力为代表的法律的保护。法律是契约形成和实施的前提和保障。第七,诚信理念。契约精神的主要体现就是诚实信用。诚实信用是契约的灵魂,任何一方当事人不遵守信用均会导致契约无法履行,所以如果一个社会诚信缺失现象普遍存在,则其契约精神和契约文化建设也就无从谈起。第八,和谐理念。真正的契约是一个双赢的结局,这也是人们签订契约的初衷。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契约,才能够给双方当事人带来效益或利益。

除了存在于经济领域的契约精神,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领域的契约精神意义同样重大。洛克的分权思想、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这些启蒙时期重要的政治思想无不体现着契约精神。它们已成为现代西方民主国家政治制度建立的基础与宪政思想的理论渊源。(www.xing528.com)

简而言之,契约精神是西方商品经济发展和现代民主政治诞生的重要思想基础,根植于西方的经济、社会和政治观念中,包含了十分丰富的内容。契约精神所包含的思想能够为我国新时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丰富的价值理念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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