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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与特征: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优化探究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这一特征符合形成之诉的特征。补充性意味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主体必须是生效裁判确定当事人之外的案外第三人,且该案外第三人提起条件是其由于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导致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设置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一种事后救济程序,保障了合法权益受损害的案外第三人的程序权。

性质与特征: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优化探究

有学者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最大理论特征是‘悖论’,只应该是介于生效判决的确定性、法律关系的安定性、第三人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机制”[15],也有学者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频繁使用只代表程序保障的欠缺,让其备而不用更能表明民事司法运转的良好状态”[16],正确定位第三人撤销之诉在诉讼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需要分析其性质与特征。

第一,第三人撤销之诉具有诉的属性,具有变更性的特点,属于诉讼法上形成之诉。根据诉的性质和内容可以将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要求法院变动或消灭一定法律状态(权利义务关系)的请求,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中通用概念,也称为“权利变更之诉”。[17]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就是向法院申请撤销或改变原审判决业已形成的法律效果,并且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无需强制执行即自动发生法律状态变动的效果。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这一特征符合形成之诉的特征。形成之诉因其形成效果不同,又可分为实体法上形成之诉和诉讼法上形成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不是直接根据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而是诉讼法上的请求权,是向法院提出变更程序法上效果的请求[18],因此更确切地说,其属于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www.xing528.com)

第二,第三人撤销之诉具有补充性的特点,是特殊的事后救济程序,其意义在于使第三人可以更加便利地以诉的方式实现事后救济,弥补了其程序参与的不足。现代民事诉讼法理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和趋势就是强调当事人的程序权利[19],“以利害关系者的参加和程序保障为中心内容的程序正义观念在其固有的重要意义基础上获得了前所未有的重要性”[20]。补充性意味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主体必须是生效裁判确定当事人之外的案外第三人,且该案外第三人提起条件是其由于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导致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案外第三人并没有参加当事人的诉讼程序,而当事人诉讼程序的裁判结果却对案外第三人造成了实质损害,这显然违背了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设置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一种事后救济程序,保障了合法权益受损害的案外第三人的程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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