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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的变更和撤销手续优化指南

时间:2023-07-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相关裁判文书数据表明,截至2020年5月30日,申请变更监护人的相关裁判文书已有2000余份,而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裁判文书仅有700余份。需要注意的是,在吸毒、再婚等情形下,若不具备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由,并不必然导致生父母的法定监护权被撤销。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判决依法撤销林某对林某甲的监护人资格,并依法指定该村民委员会担任林某甲的监护人。

监护权的变更和撤销手续优化指南

近年来,涉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数量激增,监护权的设置与行使已逐渐成为丧失部分或全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重要保护措施与手段。

根据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长宁法院)2020年6月发布的《2015—2019涉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审判白皮书》,2015—2019年,上海长宁法院共受理涉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744件,其中,2015年66件,2016年110件,2017年147件,2018年188件,2019年233件,收案数逐年呈现大幅递增态势,且收案类型主要集中为两大类:申请宣告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合并要求指定监护人)、申请确定监护人;请求对已有监护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变更。

如果被监护人或其亲友对监护人不满需要更换监护人,有什么救济手段?申请变更或撤销监护权人是法律层面上解决此问题的主要方式。《民法典》仅在第31条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对撤销监护权有明确的条件,且撤销监护权的要求较高,《民法典》第36条规定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这一规定的内容较为宽泛,需要法院在个案审判中进行自主判断。同时,《民法典》第38条还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所以,监护权的归属注定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即使支持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申请也不意味着永远不变。

相关裁判文书数据表明,截至2020年5月30日,申请变更监护人的相关裁判文书已有2000余份,而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裁判文书仅有700余份。从相关案件的数量上可以看出,实践中,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提起会相对慎重,原因在于撤销监护资格比申请变更监护人存在更多困难。

以上文中未成年人甲的监护权为例,其外祖父母与其父亲争夺监护权时,如果无法协商一致,是选择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权还是申请撤销父亲的监护资格需要仔细考量。若外祖父母想申请法院撤销乙的监护资格,指定自己为甲的监护人,则需要证明乙对甲存在《民法典》第36条规定的具体情形。

我们通过大量的案例研究,归纳出法院可能采纳的几种情形:①监护人下落不明;②监护人虽未下落不明,但事实上和心理上都不愿意长期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③监护人长期虐待、殴打被监护人,使其致伤致残;④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实施性侵、拐卖、遗弃、教唆等犯罪行为;⑤监护人以法定代理人名义严重侵犯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益。需要注意的是,在吸毒、再婚等情形下,若不具备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事由,并不必然导致生父母的法定监护权被撤销。

【代表案例】

全国首例撤销监护人资格判决[7]

被申请人林某于2004年生育一子林某甲,林某甲的生父身份不明。林某对林某甲疏于照顾,经常让林某甲挨饿,同时多次殴打林某甲,致其伤痕累累。当地政府、妇联、村委会干部及派出所民警多次对林某进行批评教育,但林某拒不悔改。2014年5月,林某再次用菜刀划伤林某甲。之后,该村村民委员会以林某长期的虐待行为已严重影响林某甲的身心健康为由,向法院提出请求依法撤销林某对林某甲监护人资格的申请。审理期间,法院征求林某甲的意见,其表示不愿意随其母林某共同生活

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被申请人林某作为林某甲的监护人,采取打骂等手段对林某甲长期虐待,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林某甲的身心健康,经有关单位教育后仍拒不改正,故不宜再担任林某甲的监护人。判决依法撤销林某对林某甲的监护人资格,并依法指定该村民委员会担任林某甲的监护人。

涉案人民法院主动探索由村民委员会作为申请主体撤销监护失当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工作,同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成长的原则,指定当地村民委员会担任林某甲的监护人。判决作出后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于2014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各级人民法院处理监护权撤销案件的相关问题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该案在《意见》出台之前就作出了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判决,是开我国撤销监护权之先例,直接推动了《意见》的颁布,为《意见》中有关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及撤销后的安置问题等规定的出台贡献了实践经验。(www.xing528.com)

【代表案例】

侵害被监护人财产权益导致撤销监护人资格[8]

对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来说,其身心健康可以凭着之前的经济积累获得一定的保障,但其他合法权益也可能因监护权的不当行使而受到侵害。2018年上海虹口法院作出了一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判决,正是基于被监护人的经济权益被侵害。

该案被监护人常住上海,曾娶妻生女,1988年离婚,女儿随母生活在常熟。被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入住精神病康复医院,2007年因其承租的公有房屋拆迁分得房屋,登记在被监护人、姐姐、姐夫三人名下(姐姐、姐夫并非拆迁安置人)。2014年,法院指定由其姐姐担任监护人,随后,其姐姐以代理人的名义与姐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被监护人的份额转移至其姐夫名下。

被监护人的女儿起诉后,法院查明,被监护人没有处分房产的迫切需要,其姐夫也没有实际支付房屋对价。基于上述事实,法院撤销被监护人姐姐的监护权,指定其女儿为监护人。当然,撤销监护权只是维权的第一步,其女儿之后还可基于新监护人的身份向其姐姐追偿。

馨泽®观点

第一,父母是孩子的天然的法定监护人,无论是谁,要剥夺父母对子女(婚生及非婚生)的监护权,一定要满足《民法典》第36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父母吸毒、再婚并不必然导致监护权的撤销,应视具体情节的严重程度而定,例如毒瘾发作时经常殴打孩子且致伤致残可以撤销其监护权,被强制戒毒则不必然导致监护权的撤销。

第三,父母在外打工,被监护人托给他人照顾的构成监护权的委托,只要心理上还是愿意履行监护职责的,即使孩子不愿意到父母工作处学习生活,仍构成监护权的委托,不能以此为由认为一方未履行监护职责而申请撤销其监护权。

第四,对成年人监护的撤销往往由以下常见情形引发:以法定代理人名义侵犯被监护人财产权益、虐待、殴打等。若以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为由主张撤销监护权的,需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实践中举证难度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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