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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和撤销的合同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可变更或可撤销发生争议,只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有权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民法典》第155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可变更和撤销的合同

1.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是指欠缺生效条件,但双方当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如果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可变更或可撤销发生争议,只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有权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是合同被变更、撤销的前提,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主动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当事人如果只要求变更,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合同的撤销

合同的撤销是指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有效的合同归于无效。它具有如下特征。

(1)可撤销的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2)合同的撤销要由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来实现。

(3)不行使撤销权,合同继续有效;行使撤销权,合同自始归于无效。

3.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

(1)《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民法典》第149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www.xing528.com)

(4)《民法典》第150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5)《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撤销权的行使及其法律后果

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

由于可撤销的合同只是涉及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因此对撤销权的实效进行了限制。《民法典》第1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①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②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③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民法典》第155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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