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了解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及变更注销手续

了解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及变更注销手续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保险登记是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础,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其变更和注销手续是所有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随着“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全面实施,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的方式也相应发生较大变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了解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及变更注销手续

社会保险登记是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础,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其变更和注销手续是所有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我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的职工或者雇工,由用人单位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未就业居民,在自愿参加社会保险时也应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1.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包括成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随着“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全面实施,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的方式也相应发生较大变化。

(1)成立登记

①各类企业的成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为了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提出,从2016年10月1日起,在全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后,各类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无须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登记证也无须另行办理。对企业登记信息无法满足社会保险工作需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业务工作时补充采集。比如,企业银行账号等指标项目,改革后由企业在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提供。

②机关事业单位成立登记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未纳入“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管理,仍按《社会保险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管理。

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没有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只需持批准成立文件和单位印章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事业单位应持批准成立文件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并逐步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证管理。

③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成立登记(www.xing528.com)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属于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不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但由于自2015年10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不再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年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推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合一”改革,所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也大幅简化,简化后包括营业执照、业主有效身份证件、银行账户信息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

(2)变更登记

实行“五证合一”改革后,企业登记信息需要变更的,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由登记机关依法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登记信息变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工商部门的交换数据及时更新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信息。

(3)注销登记

企业登记信息注销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工商部门的交换数据及时更新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信息。需要注意的是,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仍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用人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①注销登记表;②工商注销登记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③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出具的已结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等证明材料。

2.职工的社会保险登记

职工由用人单位代为办理个人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工之日指劳动者实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已签订劳动合同但未实际用工的,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已实际用工,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建立。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就有义务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在三十日的期限内尽快为职工办理登记。职工个人的社会保险登记不是一次性的,登记事项若发生变化,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办理职工社会保险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①社会保险新增人员申报表;②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或人事档案、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派遣证、就业协议、复员转业军人安置介绍信等有关证明材料);③当月应发工资的工资表(单位财务部门发放工资的工资表;或单位与职工事先约定工资的工资证明;或上月实际计时计件工资的工资证明),若为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④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如电子资料等。

机关事业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提供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工作人员花名册及基本信息。

用人单位在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重点了解和掌握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之前的参保情况。对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应要求其先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然后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