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二)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起诉审查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5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
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①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②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③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④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二)开庭审理(www.xing528.com)
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法律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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