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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权利衡平与救济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新民诉法第197条的规定,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可就上述债权及担保物权重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观点认为,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实行“一审终审”,民事诉讼法未赋予当事人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的权利。从制度设计的角度看,立法者似乎更侧重对担保物权人的保护,而忽略了对双方当事人救济权利的平等保护,由此可能给当事人造成重大的财产权利损害。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权利衡平与救济

根据新民诉法第197条的规定,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但该驳回申请的裁定并未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作出处理,自然也就没有法律上的既判力。申请人可就上述债权及担保物权重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被申请人而言,除了可以在特别程序中行使异议权,《民诉法解释》还规定了当事人申请救济的途径。《民诉法解释》第374条规定:“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据此,如果当事人就裁定结果提出的异议不被法院采纳,从而导致其担保财产被裁定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应如何寻求救济?有观点认为,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实行“一审终审”,民事诉讼法未赋予当事人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的权利。由于非讼程序裁定不具有既判力,若发生争议,则应直接撤销原判,作出新的判决,而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15]但也有学者指出,该裁决有无既判力,关键在于裁定所涉事项和作出裁定所依据的审查方式。[16]还有观点认为,除了被申请人可以提出异议之外,案外人也可以提出异议之诉。但《民事诉讼法》关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规定过于简单,法官在处理与案外人异议之诉有关的问题时,常常找不到可适用的条文。案外人异议之诉与确认之诉之间在既判力方面的相互影响,是异议之诉实践操作中的难点。[17](www.xing528.com)

笔者认为,法院在该特别程序中仅采取“形式审查”,而未涉及案件的实体部分。从制度设计的角度看,立法者似乎更侧重对担保物权人的保护,而忽略了对双方当事人救济权利的平等保护,由此可能给当事人造成重大的财产权利损害。如果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法院作出的裁定是错误的,而法院采取直接改判的方式加以纠正,则明显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不服裁定的当事人,应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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