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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困境与反思:优化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调解

时间:2023-07-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样本案例中,有2件是通过调解结案的,分别为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这两个案件虽然以调解结案,但均不是通过法院制作调解书结案。本部分就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裁定中调解的适用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够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处理提供一种新的视角,为法院通过纠纷的个别化解决来实质地满足当事人的要求有所裨益,使每一个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都能够成为可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案件。

实践困境与反思:优化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调解

现代社会在飞速、多元化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矛盾纠纷的大众化、多样化,纠纷的多化性直接导致当事人诉争的利益产生于不同的基点,有效处理多元化的纠纷就需要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调解、仲裁和其他相关纠纷解决方法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ADR)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日益增强,其中调解被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之花”,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与文化传统。经过长时间的司法实践,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对调解功能和意义的认识不断深化,“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理念逐步树立。在样本案例中,有2件是通过调解结案的,分别为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这两个案件虽然以调解结案,但均不是通过法院制作调解书结案。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是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法院以司法确认书的形式确认和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结案;[1]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则是在法院的审查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法院以民事裁定书的形式确认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结案。[2]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不得调解,而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设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规定在特别程序中。然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程序虽然属于特别程序,却与其他特别程序不同,其处理的仅仅是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适用调解具有正当性,符合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立法目的,是司法实践发展的必然选择,有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本部分就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裁定中调解的适用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够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处理提供一种新的视角,为法院通过纠纷的个别化解决来实质地满足当事人的要求有所裨益,使每一个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都能够成为可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案件。(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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