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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缺乏保持独立性的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制定刑法司法解释过程中应适当听取其他部门的建议和意见,但要坚决禁止与不具有司法解释权的主体联合发布拥有普遍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另外,国务院各部门及地方政府各部门没有行使刑法司法解释的权力,这是由于刑法和其他部门法的性质不一样,它属于强制性最大的法律,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生命财产权利的限制与剥夺,所以我们必须要保证刑法司法解释权的统一性。

司法权缺乏保持独立性的优化方案

目前我国的一元二级的刑法司法解释体制非常不完善,大部分的刑法司法解释都不仅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来制定和颁布,而且出现了许多地方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不合法的主体,严重超越了宪法规定的权利主体。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198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第30条的相关规定,在我国拥有刑法司法解释权的权力机关仅仅是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其他任何机关单位或部门都不具备行使刑法司法解释的权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的规定,审判权与检察权具备其独立性,任何机关都不得干涉,而其中审判权与检察权的独立性代表了制定刑法司法解释的独立性,由于刑法司法解释权属于司法权中的重要内容,因此刑法司法解释权也应当和司法权相同的拥有自身独立性,其他行政机关不得任意干涉。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制定刑法司法解释过程中应适当听取其他部门的建议和意见,但要坚决禁止与不具有司法解释权的主体联合发布拥有普遍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另外,国务院各部门及地方政府各部门没有行使刑法司法解释的权力,这是由于刑法和其他部门法的性质不一样,它属于强制性最大的法律,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生命财产权利的限制与剥夺,所以我们必须要保证刑法司法解释权的统一性。在实践过程中,我们可以常常见到国务院各部门与司法机关共同发布刑法司法解释的情况,但是这种做法并不规范,若制定和颁布主体混乱、多元,则会扰乱社会主义法治的秩序,危害社会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稳定。《意见》作为司法解释,由“两高、两部”(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权力行使主体中掺杂其他无权主体(公安部、司法部),其他同级机关制定和颁布刑法司法解释的现象证明了很多无权的解释主体缺乏对宪法的认识,同时我国也缺少对违宪的制裁,其本质上是其他公权力对司法解释权的侵入,极大地影响了司法解释的权威性,也使解释内容的部门利益倾向化色彩浓厚。(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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