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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企业的运营期限和解散规定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合作企业的解散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合作企业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项。上述第3项所列情形下,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的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应当对履行合同的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外合作企业的运营期限和解散规定

(一)合作企业的期限

合作企业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确定,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明确。合作企业期限届满,合作各方协商同意要求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的180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说明原合作企业合同执行情况,延长合作期限的原因,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就延长的期限内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所达成的协议。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经批准延长合作期限的,合作企业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延长的期限从期限届满后的第一天起计算。

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不再延长。因为固定资产全部归中方所有,外方无相应权利,如果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可以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二)合作企业的解散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合作企业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项。

1)合作期限届满。

2)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www.xing528.com)

3)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5)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上述第2项、第4项所列情形发生,应当由合作企业的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作出决定,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上述第3项所列情形下,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的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应当对履行合同的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履行合同的一方或者数方有权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解散合作企业。

(三)合作企业的清算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4条规定:“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也就是说,合作企业的清算事宜,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合作企业合同、章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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