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法理基础的解决思路

法理基础的解决思路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当涉及新加入股东之间的纠纷时的解决思路如前对发起人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性质分析,鉴于发起人协议的民事合同的性质,发起人协议仅用来解决发起人之间的纠纷,对于新加入股东之间的纠纷,其对发起人协议并不知情的,并非发起人协议效力范围所及。

法理基础的解决思路

1.当发起人协议与公司章程之一有规定时的解决思路

当发起人协议已经生效,而公司章程尚未生效的情况下,仅能适用发起人协议自不待言;如前对发起人协议效力的时间维度分析,发起人协议效力不应自然失效,而应可延伸至公司成立之后,当发起人协议与公司章程皆生效,发起人协议对某问题有规定,而公司章程没有相关规定时,应适用发起人协议,但发起人协议的性质为民事合同,其效力当然地仅限于发起人之间。对此,即使持发起人协议自动失效说的赵旭东教授也认为,“如果设立协议中有公司章程未涉及但又属公司存续或解散之后可能会遇到的事项,相应的条款可继续有效,但效力只限于签约的发起人。”[25]当发起人协议与公司章程皆生效,公司章程对某问题有规定,而发起人协议没有相关规定时,自应适用公司章程,不赘言。

2.当涉及新加入股东之间的纠纷时的解决思路

如前对发起人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性质分析,鉴于发起人协议的民事合同的性质,发起人协议仅用来解决发起人之间的纠纷,对于新加入股东之间的纠纷,其对发起人协议并不知情的,并非发起人协议效力范围所及。相应的,基于公司章程的自治规范性,对于新加入股东之间的纠纷,应当适用公司章程。(www.xing528.com)

3.当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对公司以外第三人的相关规定相冲突时的解决思路

如前对发起人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主体维度的分析,在合同相对性原理之下,发起人协议为发起人签订的内部协议,仅对发起人发生效力而不及于协议以外的第三人,同时,第三人亦无从获取发起人协议的相关内容,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由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承担发起人协议中的相关义务,有违基本法理。比之发起人协议的封闭性,公司章程具有一定的公示性,彰显一定的公信力,且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尚可以较低成本通过公示渠道获取章程内容,由公司章程调整相关法律关系更为妥当。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