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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式设立公司限制规定及发起人责任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各国公司法对募集式设立公司有一些限制,加重了发起人的责任,保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我国新、旧《公司法》都规定,以募集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非公开募集式设立,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向累计不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不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股份而筹集资本的设立公司的行为。

募集式设立公司限制规定及发起人责任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募集式设立是指公司设立时,发起人仅认购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其余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募集式设立与发起式设立的主要不同在于,募集式设立公司可以向外招募股份。

募集式设立公司的优点在于,可以通过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在短期内筹集成立公司所需的巨额资本,缓解发起人的出资压力,便于公司成立。募集式设立公司的缺点在于,募集式设立公司需要许多繁琐的程序,公司设立周期长,设立费用高。通常只有设立需要巨额资本的公司时才采取募集式设立公司。

各国公司法对募集式设立公司有一些限制,加重了发起人的责任,保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我国新、旧《公司法》都规定,以募集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同时,《公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而发起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则没有以上要求。(www.xing528.com)

募集式设立可分为公开募集式设立和非公开募集式设立。公开募集式设立,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向不特定对象、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筹集资本的设立公司的行为。非公开募集式设立,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向累计不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不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股份而筹集资本的设立公司的行为。

相对来说,非公开募集设立公司具有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在短期内筹集成立公司所需的巨额资本,缓解发起人的出资压力,便于公司成立等优点,同时还兼有设立周期短、设立费用少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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