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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案件的审理【民事诉讼法学(第5版)】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不仅要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审理,还要对一审法院的审理和裁判进行审查,因此原则上都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根据自愿、合法原则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对经过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上诉案件的审理【民事诉讼法学(第5版)】

《民事诉讼法》第174 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因此,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首先适用本章关于第二审程序的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

一、上诉案件的审理前准备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9 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前,应做好以下几项准备工作:

( 一) 组成合议庭

上诉案件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这是上诉案件审判组织通常情况下的法定形式,也是和一审程序的不同之处。上诉审一般不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也不允许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而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但根据《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18 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下列上诉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审理: ①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的;②不服民事裁定的。也即在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地区,部分特殊上诉案件也可以适用法官独任审理的审判组织。

( 二) 审查案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

由于上诉案件是在第一审法院审理的基础上进行的,各种材料都已比较齐全,因此,审查案卷十分重要。在审查案卷中,合议庭应审查当事人提起上诉是否具备了行使上诉权的四个条件。如果经审查符合上诉条件的,应进一步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审查有关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恰当,以及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所持的理由,以明确哪些问题上的事实已查清,哪些问题上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然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有重点、有计划地采取调查、询问当事人、核实证据等方式,进一步查明案情,为开庭审理或径行判决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当事人如果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确定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不得少于10 日。

二、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168 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这意味着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受当事人上诉请求的限制,因为第二审程序是基于当事人的上诉而提起的,对于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内容,哪些服判、哪些不服而要求上诉,应当由当事人决定。一般来说,二审人民法院应受其约束,不应把当事人已经接受的裁判内容再提出来重新审理。但是,《民事诉讼法》第168 条对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范围的限制不应是绝对的,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23 条的规定,当事人虽然没有提出请求,但是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审理。这是由第二审程序的职能决定的,它不仅要通过上诉案件的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要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维护法律的权威,保证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www.xing528.com)

三、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9 条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20 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不论是组成合议庭还是法官独任审理,都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不仅要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审理,还要对一审法院的审理和裁判进行审查,因此原则上都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合议庭审理上诉案件,只有在上诉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或是独任法官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情况下,才可以不开庭审理。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33 条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20 条,以下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①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②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③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④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对于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当认真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在核实事实与证据及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对上诉案件进行裁判。

四、上诉案件的调解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这是我国第二审程序的重要特点之一,也是贯彻调解原则的具体体现。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根据自愿、合法原则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对经过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合法送达后,即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视为撤销。

五、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

为了保证上诉案件的及时审理,《民事诉讼法》第176 条对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作了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 个月内审结,如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的3 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审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批准。院长对申请延长审结时限的案件应严格把关,只有认为确有必要延长审限的,才能批准,以避免随意延长审结时限,违反立法本意。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 日内作出终审裁定,不得申请延长。因为裁定主要用于解决诉讼程序问题,不涉及实体法律关系的确认,需解决的问题也比较单一,所以审理期限较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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