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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再审案件的审理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也就是说,除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案件,一律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以外,人民法院再审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取决于再审案件的审级。

民事诉讼法学:再审案件的审理

(一)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一旦再审程序开始,则有可能撤销该生效判决、裁定,如不中止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执行效力,则可能因强制执行而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的损害。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均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在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但应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裁定书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二)合议庭的组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3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实行合议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无论是适用第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还是适用第二审程序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或者独任审判员均不得参加新组成的合议庭。(www.xing528.com)

(三)再审案件的程序适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也就是说,除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案件,一律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以外,人民法院再审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取决于再审案件的审级。如果再审的是一审案件,则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如果再审的是二审案件,则适用第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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