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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案件的争议点审理与异议证据质证的关系分析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这种情况下,对争议问题的有效审理,不应当局限于对“有异议证据”的质证,而应允许控辩双方或一方重点对有争议证据进行质证的同时,将其他证据纳入证据分析,以证明控诉或辩护的观点。证据调查不局限于“有异议的证据”,另一个理由是,有异议证据的“三性”,有时难以自证其明,而需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或佐证,此时,也应当允许有证明需要的一方援引其他证据,包括无争议证据。

再审案件的争议点审理与异议证据质证的关系分析

从近年来的再审实践看,围绕争议点进行再审证据调查和辩论,应当说是普遍的实践。对于不得已而启动的生效裁判再审,基本上没有法官会去触碰各方无争议、再审决定或抗诉书中未要求审理的事实,这种争议点审理,体现了再审程序的基本要求,也可以说是司法被动性的本性使然。然而,围绕争议点进行法庭调查,除了新证据的举证质证外,是否因此只能对原审案件证据中有争议的证据进行调查,亦即“争议点审理”配合“争议证据调查”模式?笔者认为,二者之间并无必然的逻辑联系。因为争议问题与争议证据之间有不同的关系。一种情况是争议证据决定争议事实。如关于被告人自首的证明材料是伪造的,自首事实因此而不成立。另一种情况是,争议事实,如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事实,由一个证据群或整个证据体系所决定,而在这个证据群或证据体系中,只针对部分证据的“三性”(相关性、客观性与合法性)控辩双方有争议,那么仅凭争议证据,不能决定争议事实。只有将争议证据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实或证伪争议事实。这是就犯罪构成发生争议时普遍出现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对争议问题的有效审理,不应当局限于对“有异议证据”的质证,而应允许控辩双方或一方重点对有争议证据进行质证的同时,将其他证据纳入证据分析,以证明控诉或辩护的观点。

证据调查不局限于“有异议的证据”,另一个理由是,有异议证据的“三性”,有时难以自证其明,而需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或佐证,此时,也应当允许有证明需要的一方援引其他证据,包括无争议证据。(www.xing528.com)

由此可见,实质化的再审证据调查,就原审证据虽然可以要求着重调查和审查有异议的证据,但在必要时,也应当允许控辩双方根据争议问题的性质和证明必要性,以证据群包括部分无争议证据举证、质证(以整个证据体系论证,一般放在法庭辩论阶段),从而在争议问题上展开全面、有效的证据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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