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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各个国家的法律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法律对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规定得比较广,除了宣告失票无效的公示催告外,还有排除土地所有人的公示催告、排除各种债权人的公示催告等。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8 条对于公示催告的适用范围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目前只限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引起的公示催告的申请。至于《民事诉讼法》第218 条规定的“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其适用范围有待进一步的明确。对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各个国家的法律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法律对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规定得比较广,除了宣告失票无效的公示催告外,还有排除土地所有人的公示催告、排除各种债权人的公示催告等。

这里的票据指的是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在票载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金钱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有价证券。票据的背书转让,是指持票人以背书方式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单方要式行为。即票据转让只需让与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发生效力,但让与人必须依法定方式作成背书并交付票据。

根据《票据法》第27、80、93 条的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可以背书转让的支票三种。

( 一) 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按不同的标准,汇票可分为多种类型。以汇票的付款期为标准,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即期汇票,就是见票即行付款的汇票;远期汇票,是指必须到指定日期才能付款的汇票。以汇票的出票人为标准,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以汇票上记载权利人的方式为标准,汇票可分为记名式汇票、指示式汇票和无记名式汇票等。

( 二) 本票(www.xing528.com)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出票人也是付款人。这是本票与汇票、支票的不同之处,汇票和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是分离的。本票可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本票仅指银行本票。

( 三) 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分为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两种。其重要特点是:①付款人以银行为限;②见票即付。

二、申请公示催告程序的条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8 条的规定,申请公示催告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①申请主体必须是依法享有票据权利的最后持票人。最后持票人又称失票人,是指丧失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签发票据的出票人是否可以作为公示催告申请人,应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出票人签发的票据在交付收款人之前遗失的,出票人应当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的出票人,也是该票据的合法权利人,不应把他理解为债务人。如果出票人签发的票据在交付收款人后遗失的,该出票人已是票据债务人,不能申请公示催告。②申请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③必须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机构所在地或票据付款人的住所地。法律规定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便于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也便于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及时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以防止票据被冒领而发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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