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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业与政府税收:一般高利贷vs典当经营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和其他高利贷相比,一般的高利贷者赚取的利润,均归自己所有,不需向政府交纳任何捐税,而典当经营时交纳的税金却在政府的财政收入中占重要地位。太平天国起事后,部分省将当铺捐助的军费改为押饷,因此,亦有人将需向政府缴纳捐税的当铺称为饷押。为了支付这笔摊派,典当缴纳的捐税大大增加。[12]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为民族地区典当所缴纳,在政府财政来源中占有一定地位。

典当业与政府税收:一般高利贷vs典当经营

近代广西民族地区的典当大多分布在城镇圩市,其开展业务的对象除城镇贫民外,也包括乡村民众。和其他高利贷相比,一般的高利贷者赚取的利润,均归自己所有,不需向政府交纳任何捐税,而典当经营时交纳的税金却在政府的财政收入中占重要地位。

清初,政府对典当的征税额较轻,每座当铺每年仅纳税白银5两。据嘉庆年间谢启昆《广西通志》记载,马平县(治所设于今柳州市柳北区雀儿山附近)有“典当十四间,税银七十两”;雒容县(今属鹿寨县)有“典当一间,税银五两”;柳城县有“典当八间,税银四十两”;象州县有“典当四间,税银二十两”;来宾县(今来宾市兴宾区)有“典当六间,税银三十两”;宜山县(今宜州市)有“典当十间,税银五十两”;迁江县(今来宾市兴宾区迁江镇)有“典当四间,税银二十两”;贵县(今贵港市)有“典当十七间,税银八十五两”;宣化县(今南宁市郊)“典当七间,税银三十五两”;横州(今横县)“典当六间,税银三十两”;永淳县(今属横县)“典当一间,税银五两”;龙州“典当一间,税银十两”;奉议州(今田阳县)“典当二间,税银十两”。[2]因所纳税额较低,典当缴纳税金在政府的财政来源中所占地位无足轻重。

清末时期,由于政府财政的紧张和对外赔款的增多,为了解决财政困难,清廷对当铺的征税逐步增加。太平天国起事后,部分省将当铺捐助的军费改为押饷,因此,亦有人将需向政府缴纳捐税的当铺称为饷押。光绪二十三年(1897),因河工需款,户部奏请“令各省每当商一座缴银一百两,作为预完二十年当税”。[3]该次向典当征税尚属预征性质,并未增加典当的负担,但使得典当缴纳的税金在政府的财政收入中所占地位大大提高。

近代以来列强多次对华发动侵略战争,战后向清政府勒索巨额赔款,特别是中日甲午战争和八国联军的侵华战争。清政府无力偿还巨额的战争赔款,为了解决财政上极度窘迫的局面,便增加典当的捐税,并将赔款向各省摊派。光绪二十三年(1897),翁同龢等上奏:“惟查京外典当,以光绪十四年座数计之,约共七千数百余座,开设既多,资本亦巨,获利较厚,税额独轻。臣等公同商酌,拟自本年起,无论何省,每座按年纳税银五十两,岁可共征银三十馀万两,应由各省州县查明现在座数,分别造册详司报部,税银照征,足额统解藩司汇总专案,随册奏咨候拔,不须外省截留。”[4]清政府采纳了该意见,将税率提至每间每年征银50两,较原来税率增加10倍,使得典当的负担大大增加。此外,还有火耗、帖捐等附加,这些附加往往超过正税,当商“各商呈充、领帖、换牌,藩司道府州县各衙门均有使费,地方官吏年节亦有陋规”。[5]广西分摊得57万两白银的赔款。为了支付这笔摊派,典当缴纳的捐税大大增加。如来宾县(今来宾市兴宾区)典当“分为两级准征,商之义纳金有差,一曰饷当,牌用壶芦式,期三十六月,息不得过二分五厘,每六年一易牌,纳牌费银六百两。一曰饷押,牌用纵方式,期限其年息不得过三分,每二十四月易一牌,纳牌费二百四十两”。[6]该县在“咸乱之后,所设者皆私押,独泰丰押始承饷”。[7]该饷押每年向政府缴纳税金120两白银。光绪二十八年(1902)六月,广西巡抚丁振铎又提出了七条筹措摊派的办法,其中一条是:“押店加饷也。军兴以后。西省当商甚少。故各处间开押店。然商本无多。不能请领部帖。缴纳当税。数十年来。皆赴藩司领帖。酌缴饷项。三年换帖一次。亦有私开而不缴饷者。拟令各押店一概呈请司贴。每贴缴银四百两。贴费银二十两。仍每年另捐银二百两。违者查禁。”[8](www.xing528.com)

民国初期,民族地区典当缴纳的税款亦在政府财政中占一定地位。如龙州县有“怡昌押、公益押、瑞丰祥共三间,每年每间约纳银二百四十两正”。[9]按此计算,该三典当每年须缴纳税款720两白银,这在当时是个不小的数目。

新桂系执政后,政府大力举办各项建设事业,需要巨额资金,对典当的征税大大增加。特别是1928年中央政府改订当押营业章程之后,广西当局对境内所有当铺,不论资本多寡,一律年征当押捐400元,另收凭照费40元;1934年改分4等征税,即凡押店资本在5万元以上者年征500元,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者年征400元,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者年征300元,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者年征200元;另外每店年征收营业凭照费40元,1938年起,将此税并入普通营业税征收。[10]如民国22年(1933)至23年(1934),贵县(今贵港市)有典当27家,万生押、集成押等24家典当各年纳“捐照费国币四百四十元”,永昌押、长和押、隆生押等三家典当分别年纳捐照费小洋“五百四十元”“五百二十八元”“五百二十八元”,总计年纳捐照费国币10560元又小洋1596元。[11]据统计,民国22年(1933)全省典当向政府缴纳的捐照费总计为国币78372.27元。[12]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为民族地区典当所缴纳,在政府财政来源中占有一定地位。

可以看出,当政府财政遇到困难时,向当铺征收的捐税成为解决财政困难的一个重要途径。典当属于高利贷借贷,典当业的发达和社会经济的衰败成正比例发展。近代以来政府对典当业的种种预缴、勒捐和增税,导致典当的开支增大,这对典当的发展不利。正如广西省政府的施政报告中指出的:“捐率既重,负担不均,故当押营业终无增进。”[13]在这种情况下,典当必然提高借贷利息,最终受害者是包括少数民族民众在内的广大贫民,这也间接地影响了民族地区社会商品经济正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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