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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建议的性质问题研究 成果简报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可见,沿海国向委员会提交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案是《公约》及一系列文件明确规定的义务。中国政府这次提交东海部分海域划界案的行为,毫无疑问再次重申了中国的权利主张。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的专家对此予以了肯定,认为提交划界案不仅是为了划定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外部界限,更重要的是重申一国大陆架权利主张的重要手段。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建议的性质问题研究 成果简报

《公约》第76条第8款第一句的规定是,“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二百海里以外大陆架界限的情报应由沿海国提交根据附件二在公平地区代表制基础上成立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这说明,根据《公约》的规定,沿海国有义务将其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情报提交给委员会。而且,《公约》也没有排除有关国家在通过协议解决了相互间的大陆架划界争议的情况下可以免除这种义务。也就是说,无论沿海国与其他国家是否存在划界争议以及是否已经解决这种争议,只要沿海国主张拥有超过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都有义务将其中的情报提交给委员会。规定该义务不仅是为了促使沿海国尽快确定其大陆架外部界限,也是为了国际社会能知晓沿海国大陆架外部界限的范围在哪里,从而方便各国遵守,确保沿海国外大陆架权利不受侵犯。《公约》第76条第9款的规定即是为此而设。该款规定:“沿海国应将永久标明其大陆架外部界限的海图和有关情报,包括大地基准点,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应将这些情报妥为公布。”《公约》附件二第4条更是为这种义务规定了时间表,该条规定:“拟按照第七十六条划定其二百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沿海国,应将这种界限的详情连同支持这种界限的科学和技术资料,尽早提交委员会,而且无论如何应于本公约对该国生效后十年内提出……”根据缔约国会议第11次会议的决定,对于《公约》在1999年5月13日以前开始对其生效的缔约国来说,这个十年的起算期限是1999年5月13日。[68]当然,后来由于委员会工作量大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提交资料面临具体困难,在缔约国第18次会议上,各国又达成谅解可以先提交初步资料而非正式的划界案。[69]在《议事规则》第46条、第47条和附件一中,委员会对沿海国的提交义务做了更为周详的规定。这种周详体现为两点:一是继续重申和肯定存在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的争端或其他未解决的陆地或海洋争端的情况下提交划界案的义务,同时对这种提交所面临的各种情况做了具体规定;二是在时间上对有争议情况下提交划界案或初步信息的期限做了放宽规定,实际上不受10年期限的限制,这等于规定了一个例外[70]三是规定了履行提交信息或者划界案义务还可以提交部分划界案和与其他国家联合提交划界案这两种方式。由此可见,沿海国向委员会提交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案是《公约》及一系列文件明确规定的义务。

中国作为一个沿海国,在1982年12月10日就签署了《公约》,并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了《公约》,根据“条约必须信守原则” 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缔约国当然应当履行条约规定的义务。因此,中国向委员会提交包括东海部分海域在内的划界案是履行《公约》义务的行为。当然,权利与义务通常是相对应的。《公约》并不是要求沿海国为履行义务而履行义务,而是因为沿海国只有通过履行提交划界案的义务,才有可能从法律上真正获得200海里外大陆架权利。所以,沿海国提交划界案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主张权利的行为。在东海方向,中国一直以来就主张东海大陆架是中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冲绳海槽是中日两国大陆架的天然分界线,这种主张已经在中国历届政府的声明和有关文件中无数次得到体现。中国政府这次提交东海部分海域划界案的行为,毫无疑问再次重申了中国的权利主张。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的专家对此予以了肯定,认为提交划界案不仅是为了划定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外部界限,更重要的是重申一国大陆架权利主张的重要手段。[71](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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