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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7年慕尼黑会议:货币大历史与金融霸权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837年8月25日,德意志召开了慕尼黑会议。1838年7月30日,在德累斯顿的会议上,全体与会代表就这份公约内容达成一致。1839年1月7日,《总体铸币公约》在德累斯顿获得批准。1857年会议的一个重要议题是金币,我们将另行讨论金币。

1837年慕尼黑会议:货币大历史与金融霸权

普遍存在的不确定和不同的重量单位加剧了德意志货币体系的混乱。仅仅奥地利就使用两种不同的马克,一维也纳马克等于二百八十八点六四四克,一科隆马克等于二百四十三点八七零克。然而,在德意志北部及随后的德意志西南地区,人们普遍使用普鲁士马克,一普鲁士马克等于二百三十三点八五五克。人们希望立即纠正不幸的货币混乱情形,以及不确定的重量标准。1837年8月25日,德意志召开了慕尼黑会议。在慕尼黑会议上,巴伐利亚、符腾堡、巴登、黑森、达姆施塔特和自由邦法兰克福采用古尔登标准为各自国家的标准。与此同时,相当于二百三十三点八五五克、普鲁士一磅一半的普鲁士马克被确定为缔约成员国铸币时采用的马克。六克罗伊茨和三克罗伊茨的辅币采用了每马克铸造二十七古尔登的标准,各种辅币的具体铸造标准由不同邦国自行决定。接下来的几年内,黑森、汉堡和两个霍亨索伦王朝统治的邦国也加入了这项公约。

法兰西大革命标志性事件—攻占巴士底狱

签订《胡贝尔图斯堡和约》

德意志南部的铸币活动为统一铸币理念提供了新动力,并促成德意志关税同盟的成员邦国签订了《总体铸币公约》。1838年7月30日,在德累斯顿的会议上,全体与会代表就这份公约内容达成一致。1839年1月7日,《总体铸币公约》在德累斯顿获得批准。其实,《总体铸币公约》是德意志各邦国自1738年尝试建立统一货币体系以来首次实际尝试。《总体铸币公约》的缔约国有普鲁士、巴伐利亚、萨克森、符腾堡、巴登、黑森、萨克森-魏玛、爱森纳赫、萨克森-迈宁根,萨克森-阿尔滕堡、萨克森-科堡、哥达、拿骚、施瓦茨堡-鲁多尔施塔特、施瓦茨堡-松德斯豪森、罗伊斯、罗伊斯-施莱茨、罗伊斯-洛本施泰因、埃伯尔斯多夫和法兰克福。

德意志关税同盟的成员邦国

简短地说,《总体铸币公约》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所有德意志关税同盟缔约国的铸币重量单位马克应为普鲁士马克,即一马克相当于二百三十三点八五五克。

二、根据确定的共同重量标准,各缔约国的铸币应当符合缔约国之间现存的两种体系,即塔勒或格罗申按照十四塔勒体系或普鲁士体系铸造,古尔登和克罗伊茨根据古尔登的标准或德意志南部的标准铸造。出于方便各种货币间换算的目的,一塔勒估算为一又四分之三古尔登,一古尔登等于七分之四塔勒。

三、普鲁士、萨克森、黑森、萨克森-阿尔滕堡、萨克森-科堡、哥达县、普鲁士统治范围内的施瓦茨堡-鲁多尔施塔特、施瓦茨堡-松德斯豪森和罗伊斯采用十四塔勒体系。巴伐利亚、符滕堡、巴登、黑森、萨克森-迈宁根,萨克森-科堡、哥达、拿骚、拥有自主权的施瓦茨堡-鲁多尔施塔特及自由邦法兰克福采用二十四又二分之一古尔登标准。

四、每个邦国将把自己的铸币限制为在货币体系中占主导地位的货币。

五、每个邦国都要约束自己,尽最大努力保持较大面值货币和辅币的铸造标准和重量。

七、为了缔约国的商业目的,应该铸造统一的货币或公约货币,每马克纯银铸造七公约货币,一公约货币为两塔勒或三又二分之一古尔登,公约货币可以在整个联盟内流通交易

八、铸造货币的合金为90%的银和10%的铜,六又十分之三枚货币等于一铸造马克的重量,需要补充的银的重量为零点零零三克。

九、1839年1月1日到1842年,至少有二百万枚公约货币被铸造出来,每年除了统一铸造三分之一的货币,剩余部分由各个邦国按人口比例铸造。1842年起,在没有新条约的情况下,铸币速度为每四年铸造两百万枚公约货币,各邦国仍像以前一样按人口比例铸造货币,并且要说明货币铸造的情况。

十、各邦国也可以尝试采用单独的铸造标准及重量标准。

十一与十三、任何缔约国均不得通过提前三个月发出通知的方式变更特定国内货币,并且在贬值的情况下按面值更新货币。(www.xing528.com)

十二、各邦国需要约束自己,并且不得发行超过其人口比例需要数量的辅币。

十四、辅币采用1837年慕尼黑会议的标准,即二十七古尔登标准。

十八、公约有效期将维持到1858年年底,想要退出公约的国家需要提前两年发出通知。从公约有效期到期那天起,如果没有宣布放弃公约,那么公约将定期延期五年。

后来,1857年,在更著名的《维也纳公约》签订前,《总体铸币公约》名义上一直有效,汉诺威、不伦瑞克和奥尔登堡一直遵守着这项公约的规定。

因此,维也纳铸币会议召开时,从总体上说,德意志在奥地利、普鲁士和德意志南部或巴伐利亚存在三种相互竞争的货币体系。

1857年会议的一个重要议题是金币,我们将另行讨论金币。1857年的会议试图将三种德意志货币体系纳入同一货币体系,并且达成协议,协议采取以下形式:

第一,五百克为一磅,采用十进制进一步细分磅,将磅作为铸币的基础重量单位。

第二,通过以下规则将竞争的货币体系同化为以磅为基础的货币体系:

按塔勒标准或普鲁士标准,三十塔勒相当于一磅银,取代十四塔勒标准,并且在普鲁士、汉诺威、萨克森、黑森和一系列小国家获得普遍认可。

奥地利标准是基于每磅纯银铸造四十五古尔登,并且在奥地利帝国和列支敦士登公国获得普遍认可。

德意志南部的标准是基于每磅银铸造五十二又二分之一古尔登,而不是以前使用每磅白银铸造二十四又二分之一弗罗林的标准。这一标准在巴伐利亚、符滕堡、巴登、黑森、法兰克福和德意志南部一些其他地方获得普遍认可。

货币体系的等价折算规则是:

公约货币一塔勒,即三十分之一磅,相当于奥地利货币一又二分之一弗罗林,或者德意志南部地区货币一又四分之三弗罗林。

所有货币在所有邦国都无条件有效,辅币的标准比国家铸币标准要轻,但更轻的重量必须在国家规定范围内。辅币的偿付限制为二十塔勒或者四十古尔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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