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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论:逃汇罪的法律特征及主体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逃汇罪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本罪之所谓逃汇行为,首先必须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90条的规定,其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也就是国有单位和非国有单位均可成为逃汇罪的主体。自然人不能成为逃汇罪的主体。

金融犯罪论:逃汇罪的法律特征及主体

逃汇罪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外汇。所谓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根据2008年8月5日《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外汇包括:①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②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③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④特别提款权;⑤其他外汇资产。

外汇是一种重要的国家资源。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实行外汇管制。为了维护人民币的汇价,减少国际收支逆差,增加外汇收入,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维护国家利益,我国一直实行严格的外汇管理制度并相应规定了一些外汇管理办法,基本形成了我国的外汇管理法律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两部分。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等;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逃汇的实质在于逃避国家外汇管制,因而是一种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之所谓逃汇行为,首先必须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这里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我国外汇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如《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等。1980年12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第4 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法律、法令和本条例另有规定者,一切中外机构或者个人的外汇收入,都必须卖给中国银行,所需外汇由中国银行按国家批准的计划或者有关规定卖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使用、质押,禁止私自买卖外汇,禁止以任何形式进行逃汇、套汇。”1985年3月25日国务院批准并于1985 年4 月5 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第4 条规定,下列行为,都属于逃汇:①未经管汇机关批准,境内机构将收入的外汇私自保存使用、存放境外的;违反《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汇管理施行细则》的规定,将收入的外汇存放境外的;②境内机构、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低报出口货价、佣金等手段少报外汇收入,或者以高报进口货价、费用、佣金等手段多报外汇支出,将隐匿的外汇私自保存或者存放境外的;③驻外机关以及在境外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不按国家规定将应当调回的利润留在当地运营或者移作他用的;④除经管外汇机关批准,派驻外国或者港澳等地区的代表团、工作组及其人员不按各该专项计划使用外汇,将出国经费或者从事各项业务活动所得外汇存放境外或者移作他用的。1996年1月5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外汇管理条例》,将下列行为规定为逃汇行为:①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的;②不按照国家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③违反国家规定将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的;④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携带或者邮寄出境的;⑤其他逃汇行为。1997 年刑法第190 条将逃汇行为归纳为两种情形:①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②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所谓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收归国家或应当调回的外汇隐匿不报,私自以各种形式将外汇存放境外的行为。所谓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存放境内的外汇私自携带、托带或邮寄出境的行为。根据1998 年12 月29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3 条的规定,逃汇行为,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具体数额标准,见本节之“四”)。(www.xing528.com)

3.本罪是纯正的单位犯罪。根据刑法第190条的规定,其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也就是国有单位和非国有单位均可成为逃汇罪的主体。这是上述《决定》对1997年刑法第190条犯罪主体修改的结果。自然人不能成为逃汇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对本罪的构成要件事实有认识,包括对犯罪对象、行为性质、犯罪客体因果关系等的认识。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逃汇。当然,这种认识并不需要行为人了解关于逃汇的具体法规,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即可。

本罪虽然是故意犯罪,但并不以牟利为目的。虽然刑法学界有人主张此罪要以牟利为目的,但刑法并未规定此罪必须有牟利的目的,而且许多行为人逃汇并不以牟利为目的,如一些单位可能是为了扩大生产、购置设备等目的而逃汇。因此,以牟利为目的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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