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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和村委会的性质与特点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是从组织系统上看,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只存在于居住地区范围的基层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在活动上具有自治性。尽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可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应属于居(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

居委会和村委会的性质与特点

根据现行宪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以及我国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建设的实际情况,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指的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城乡居(村)民一定的居住地为纽带和范围设立,并由居(村)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是非政权型的,即非国家性质的自治,而是一种社会自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基层性。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这一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从组织构成上看,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成员都是由社会最基本的单元——个人组成的,每个社会成员都平等地参加该自治组织。二是从组织系统上看,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只存在于居住地区范围的基层社区。它们都没有上级组织,更没有全国性、地区性的统一组织。不像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众团体,这些团体除有基层组织外,还有上级的地区性组织和全国性组织。三是从自治内容上看,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任务及所从事的工作,都是居(村)民居住范围内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不涉及其他地区。

第二,独立性。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在组织上具有独立性。它既不是国家机关的下级组织,也不隶属于任何社会团体和社会经济组织,它们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国家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无权对它发布指示和命令。(www.xing528.com)

第三,自治性。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在活动上具有自治性。它通过居(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尽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可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应属于居(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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