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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解决办法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致使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8条的规定,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期限,主要指建筑主体结构的合理使用期限,一般自交付发包人时起算。

建设工程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解决办法

根据民法典第802条的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致使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造成发包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发包人可以选择请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无论哪种建设工程,都有一定的使用年限。承包人只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超出合理使用期限后,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则不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建设工程的使用年限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如果对此没有约定,可以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作出认定。实践中,涉及建设工程质量的期间主要有两个,一是保修期,二是缺陷责任期。

关于保修期和保修责任。建筑法第60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8条的规定,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合理使用期限。《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中按民用建筑的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为四级:一类设计使用年限为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二类设计使用年限为25—50年,适用于易于替换结构构件的建筑;三类设计使用年限为50—100年,适用于普通建筑和构筑物;四类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以上,适用于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期限内,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存在质量缺陷,不论是否超过工程质量保证期,只要损害是在建设工程的合理期限内发生的,受损害方即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合理使用期限,一般是指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而不是合同履行期和保质期。(www.xing528.com)

根据民法典第802条的规定,如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了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建设工程造成了人身和财产损害。即有建设工程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事实存在,如因建设工程倒塌使人受伤、致残、死亡,以及使人们的财产受到损坏等。受到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人,并不限于发包人,而是包括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因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建设工程对人身、财产的损害。建设工程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可以由承包人引起,也可以由发包人引起,还可以由不可抗力引起。只有建设工程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是由承包人的原因致使的,如勘察、设计不符合质量要求,施工人偷工减料等,承包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人身、财产损害是发生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期限,主要指建筑主体结构的合理使用期限,一般自交付发包人时起算。工程一旦建成,一般都将长期使用,这就要求在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不能有危及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如果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与一般产品的生产者对其产品的质量缺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责任期限不同的是,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在该建设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对整个工程质量安全承担责任。具体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期限,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确定:凡在建设工程有关建设标准、规范中规定了合理使用年限的,合理使用期限应当为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建设工程标准、规范中尚未规定合理使用年限的,或者发包人对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有特殊要求的,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4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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