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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渎职与失职责任比较:法治政府论

时间:2023-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政府渎职行为与政府失职行为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导致政府渎职责任与政府失职责任的界限不太清晰,因此,有必要对两者进行一定程度的区分,以明确各自的责任内涵。(一)原因行为之比较引起政府渎职责任的原因行为是政府渎职行为,而引起政府失职责任的原因行为是政府失职行为。

政府渎职与失职责任比较:法治政府论

由于政府渎职行为与政府失职行为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导致政府渎职责任与政府失职责任的界限不太清晰,因此,有必要对两者进行一定程度的区分,以明确各自的责任内涵。就此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阐述。

(一)原因行为之比较

引起政府渎职责任的原因行为是政府渎职行为,而引起政府失职责任的原因行为是政府失职行为。所谓政府渎职行为,从广义的概念上来看,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侵吞、挪用、私分国有资产等其他行政渎职性行为。所谓政府失职行为则具体包括不履行行政职责、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或者部分履行行政职责、逾期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也即属于广义概念当中的“玩忽职守”的渎职性行为。因此,广义上的政府渎职行为包含了政府失职行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由此引起的政府渎职责任则包含了政府失职责任,也即政府失职责任属于广义政府渎职责任当中的一种特殊责任类型。从狭义的概念来看,政府渎职行为主要指的是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渎职性行为,由此引起的政府渎职责任则与政府失职责任属于并列的两种责任类型。

(二)过错心理之比较(www.xing528.com)

就过错心理来看,引起政府渎职责任的过错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心理,而引起政府失职责任的过错心理仅包括过失。换言之,在政府渎职责任的认定中,一般情况下既可能存在公务人员的故意也可能存在过失,即公务人员既可能是在认识到其行为可能具有的危害情况下,也可能是出于过失未认识到其行为可能具有的危害情况下而实施了渎职性行为。因此,政府渎职责任依据过错心理的不同也存在不同责任的分担。在政府失职责任的认定中,仅是指公务人员存在过失的情形,即仅在其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的情形下而导致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职责的失职行为,否则,倘若其明知道自己的职责而故意放弃履职则属于政府渎职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政府渎职责任。可见,政府渎职责任与政府失职责任也并非泾渭分明,而是存在一定的交叉性。

(三)责任关系之比较

在政府渎职责任的认定中,一般情况下,由政府渎职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既包括直接结果也包括间接结果,即政府渎职行为与其所引起的危害结果之间既可能是直接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也可能是介入了其他因素而间接导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政府失职责任的认定中,一般情况下,由于政府失职行为是纯粹的不作为行为,即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属于消极地不履行义务的情形,因此导致的危害后果一般是介入了其他因素共同作用所形成。也就是说,在政府渎职责任的认定中,政府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是间接的因果关系。由此可见,两种责任中所包含的责任关系是存在不同之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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