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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化史观:从演化视角看历史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演化”一名正是其例。吾今所欲究问者非演化观念之形上的意义。专从演化之观点考察历史之结果,是为一种演化论的历史观。又非谓过去任何社会、任何国族之历史皆一绵绵不绝之演化也。以为由此阶级上升,即社会演化之历史程序。而大多数原始社会无文字记录,其过去演化之迹罕或可稽,即有文字之民族,其初期生活之历史亦复多失传,故理论上此等计划之证实根本不可能。

演化史观:从演化视角看历史

许多原初极有用之名辞,因被人滥用浸假成为无用。“演化”一名正是其例。就予个人而论,平日谈话作文中用此名词殆已不知几千百次。今一旦执笔欲为此观念下界说,顿觉茫然。流俗用“演化”一名,几与“进步”或“变化”无异。然吾人可确知者,演化不仅是变化,却又不必是进步。毕竟演化之别于他种变化者何在?

吾今所欲究问者非演化观念之形上的意义。例如在一演化的历程是否一种潜性(Potentially)之实现?若然,此潜性在其未实现之前存于何所?又如演化的历程是否须一有内在的一种主动的“力”,为之推进,是否需有一种终始如一的实质(Identical Substance)为其基础?对于此诸问题,予之答案皆为否定的。然在此处不必涉及。予今所欲究问者:事物之变化,至少必须具何种条件,吾人始得认之为一演化的历程?吾将斩除论辩上之纠梦,而径下演化之辨别的界说如下:

一演化的历程乃一事接续之变化,其间每一次变化所归结之景状或物体中有新异之成分出现,惟此景状或物体仍保持其直接前立(谓变化所自起之景状或物体)之主要形构(Essential Configuration)。是故在一演化历程中,任何变化所从起与其所归结之景状与物体,大致必相类似;无论二者差异如何巨,吾人总可认出其一为其他之“祖宗”,惟演化历程所从始与其所归结(此始与终皆吾人之思想所随意界划者,非谓吾人能知任何演化历程之所始或所终也)之景状或物体,则或异多于同,吾人苟非从历史上之追溯,直不能认识其间有“祖孙”之关系。

以上演化之观念之涵义有两点可注意:第一,异乎斯宾塞尔之见,演化之结果,不必为事物之复杂化,容可为事物之简单化。此则现今生物学家及社会学家所承认者也。第二,演化之历程中,非不容有“突变”。然须知突与渐乃相对之观念,其差别为程度的。白猫生黑猫,对于猫之颜色而言则为突变,对于猫类之属性而言则为渐变。许多人根据达夫瑞(de Vries)氏物种“突变”之研究,遂以为演化论中“渐变”之观念可以取消。又有许多人以为达尔文主义与突变说不相容,此则皆为文字所误。变化所归结之状态或物体必保持其直接前之其主要形构,此演化之观念所要求者,超此限度以外之“突变”为演化之历程中所无(若有之则不成其为演化历程),惟在此限度内变化固容许有渐骤之殊也。虽然,“主要形构”之界限殊难严格确定,只能靠“常识”上约略之划分,此则许多认识上之判别之所同也。

专从演化之观点考察历史之结果,是为一种演化论的历史观。演化观念可应用于人类历史中乎?曰可。然非谓人类全体之历史乃一个演化历程也。演化历程所附丽其主体,必为一合作的组织,而在过去任何时代,人类之全体固未尝为一合作的组织也。又非谓过去任何社会、任何国族之历史皆一绵绵不绝之演化也。一民族或国家可被摧毁,被解散,被吸收,而消失其个性,即其文化亦可被摧毁或被更高之文化替代。然当一民族或国家,其尚存在为一民族或国家,为一组织的全体时,当其活动尚可被辨认为一民族或国家之活动时,吾人若追溯其过去之历史,则必为一演化之历程。其中各时代新事物之出现,虽或有疾迟多寡之殊,惟无一时焉,其面目顿改,连续中斩,譬如妖怪幻身,由霓裳羽衣忽变而为苍髯皓首者。(www.xing528.com)

任何民族或国家其全体的历史为一演化的历程,然若抽取其一部分、一方面而考察之,则容或可发现一种“趋势”之继续发展(进步),一种状态复演,或数种状态其更迭复演(循环性),或两种势力其相反相克而俱被“扬弃”(辩证法)。进步、循环性、辩证法,皆可为人类史之部分的考察之导引观念、试探工具,而皆不可为范纳一切史象之模型。此吾对于史变形式之结论。

初期演化论之历史哲学家不独以为一切社会其历史皆为一演化之历程,更进一步以为一切社会之演化皆循同一之轨辙。譬如言生产方法则必始于渔,次猎,次游牧,次耕稼;言男女关系则必始于杂交,次同血族群婚,次异血族群婚,次一男一女为不固定之同栖,次一夫多妻,次一夫一妻。其他社会组织之一切方面亦莫不如是。若将社会众方面之演化阶段综合,则可构成一层次井然之普遍的“社会演化计划”云。此计划之内容诸家所主张不同,惟彼等皆认此种计划之可能为不成问题者。此之学说可称为“一条鞭式的社会演化论”,其开山大师当推斯宾塞尔,其集大成者则为穆尔刚,然在今日西方人类学界,此说已成历史陈迹。近顷郭沫若译恩格思重述穆氏学说之作为中文,并以穆氏之“社会演化计划”范造我国古史,为《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一书,颇行于时。故吾人不避打死老虎之嫌,将此说略加察验。

从逻辑上言,此说所肯定者乃涉及一切民族之历史之通则,宜为从一切或至少大多数民族之历史中归纳而出结论。其能立与否,全视乎事实上之从违,苟与事实不符,则其所依据一切理论上之演绎俱无当也。然此说初非历史归纳之结论,为此说者大抵将其所注意及之现存原始社会,并益以理想中建造之原始社会,按照一主观所定之“文明”程度标准,排成阶级,以最“野蛮”者居下。以为由此阶级上升,即社会演化之历史程序。一切民族皆从最低一级起步,惟其上升有迟速,故其现在所达之阶段不同云。然彼等初未尝从史实上证明,有一民族焉完全经历此等一切阶段而无所遗缺也。而大多数原始社会无文字记录,其过去演化之迹罕或可稽,即有文字之民族,其初期生活之历史亦复多失传,故理论上此等计划之证实根本不可能。而事实上此等计划无一不与现今人类学上之发现相冲突。(参看Goalden Weiser:Cultural Anthropology,见Barnés氏所编History and Prospect of Social Sciences中)昧者不察,乃视为天经地义,竟欲将我国古代记录生吞活剥以适合之,斯亦可悯也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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