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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公共团体获得地方政府资质的要求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文屡次提到改革的目标之一是提升地方公共团体的地位,让其拥有与地方政府之称呼相匹配的自治权。那么实际上地方公共团体是否已具备其资质,对此还不能完全肯定。笔者认为,其中的一大原因是因为考虑到地方公共团体还未完全具备相应的能力。地方公共团体已在多个领域,按照地域实情和行政的需要制定出了自治条例。国家也希望地方公共团体可以早日具备与地方政府相当的政务和法务能力。

地方公共团体获得地方政府资质的要求

上文探讨了为达到条例制定权的扩张之目标可采取的方法和措施。那么接下来需要讨论的就是,地方公共团体要具备作为地方政府的资质。本文屡次提到改革的目标之一是提升地方公共团体的地位,让其拥有与地方政府之称呼相匹配的自治权。那么实际上地方公共团体是否已具备其资质,对此还不能完全肯定。第二次分权改革留下了很多遗憾,未能做到“义务限定”和“范围限定”的缓和。笔者认为,其中的一大原因是因为考虑到地方公共团体还未完全具备相应的能力。实际上,在围绕自治条例的裁判中,多次出现对地方公共团体的立法能力表示疑问的案例,但克服并不困难。地方公共团体已在多个领域,按照地域实情和行政的需要制定出了自治条例。这些领域非常广泛,有关系到居民生命健康、财产的保护、自然环境的保护、生活环境的维护、动员居民的积极性,以及提高居民的自治意识等。在制定条例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做到不违反法令的内容,不能和法令的内容相差太多;另一方面还要做到,发挥地域特性和独创性,衡量这两者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多种问题,但这些都为地方公共团体提供了很好的立法经验。地方公共团体的政务能力和法务能力也在逐渐上升。国家也希望地方公共团体可以早日具备与地方政府相当的政务和法务能力。[87]正确处理国家和地方的关系永远是一大课题,其实围绕如何解决此问题学者们一直议论纷纷。但笔者认为,虽然是框架性规定,地方自治法已对其对策总结得非常到位:其一,贴近居民的行政,尽量交给地方公共团体来处理,关系到地方的政策的制定、制度的实施、国家要考虑地方的立场,让地方充分发挥其自主性和自立性;其二,关于地方公共团体的法令的规定,要根据地方自治的本旨,而且国家和地方要对其事务进行适当合理的分担,对法令的解释和运营也应如此;其三,地方公共团体若按照法令的规定处理自治事务时,国家要给予地方公共团体可以按照其地域特性处理事项,给予其充分的权限,并照料地方的具体状况。[88]虽说国家和地方对这些条文进行解释时,都会优先考虑到自己的状况,但毕竟明确了想达到的理想的状态。故按照其规定,尽量减少国家对地方立法的干涉和控制,地方公共团体努力发挥其能力,制定出符合地方特征的条例,那么国家和地方都会得到良性发展,且地方公共团体的条例制定权也会得到扩张。(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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