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融资租赁合同与相关合同的区别-合同法学(第4版)总结

融资租赁合同与相关合同的区别-合同法学(第4版)总结

时间:2023-08-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具有选择权,即承租人有权续订租赁合同,或者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或者支付合理代价取得租赁物所有权。(三)融资租赁合同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区别尽管从表现上看,出租人和买受人都分期向对方支付一定的代价。(四)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综上所述,融资租赁合同与其他相关合同既有共同点又有差异,因此准确认定对正确的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融资租赁合同与相关合同的区别-合同法学(第4版)总结

(一)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区别

融资租赁合同从广义上说,属于租赁合同的一种,具有与传统租赁合同相同的一面,即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所取得的只是租赁物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所有权属于出租人。同时,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权是以支付租金为代价的。但是,融资租赁合同更具有与传统租赁合同不同的一面。这种区别表现在:①租赁物。传统的租赁合同,无论是动产租赁还是不动产租赁,其标的物(即租赁物)总是在合同签订时就已经存在并为出租人直接控制,且往往已被出租人或他人利用过。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拥有的往往是资金,而不是现成的财产(即租赁物);承租人所需要的财产尚待出租人用其资金向出卖人购得。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即租赁物),很少在合同签订时就已为出租人所控制,出租人得用自己资金去同出卖人换取。且这种租赁物往往是全新的,在此之前,一般未被他人利用过。②传统的租赁,租期届满,出租人一般收回租赁物。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具有选择权,即承租人有权续订租赁合同,或者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或者支付合理代价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在通常情况下,承租人多会作后一种选择。而这后一种选择,恰恰是传统租赁合同所不具备的。

(二)融资租赁合同与借款合同的区别

借款合同,出借人(或贷款人)所提供的仅仅是“融资”服务,且借用人借的是钱,归还的也是钱。融资租赁合同则不同,出租人提供以“融物”代替“融资”的服务,使承租人在获得租赁物使用权的同时,实际上也取得了经营业务所必需的资金。如有必要,承租人还可以将租赁物买下来。因此,有人概括地说,一般借款是“借款还钱”,融资租赁是“借物还钱”。此话不无道理。

(三)融资租赁合同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区别

尽管从表现上看,出租人和买受人都分期向对方支付一定的代价(租金或货款)。但是,分期付款的买卖,标的物所有权归买受人所有,计入固定资产。而融资租赁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虽然承租人分期支付了租金,但租金并非租赁物的代价。因此,无论支付了多少租金,租赁物的所有权都不属于承租人。租赁财产不能作为固定资产,而只能以租赁物进行登记;租金计入成本内,并可享受税上优惠。(www.xing528.com)

(四)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

综上所述,融资租赁合同与其他相关合同既有共同点又有差异,因此准确认定对正确的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在认定时,应首先根据《合同法》第237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合同,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对于实践中存在的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我们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而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