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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的陈述的内涵及其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时间:2023-08-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知的陈述不同于否认和自认,当事人虽就主张事实进行了评价,但未表示争执也未表示承认,而是使事实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负有主张责任的当事人不能成为不知的陈述的主体。因此,当事人的主张陈述应尽可能真实、具体。当事人进行不知的陈述,其主观状态有两种:1.当事人在其主观上确实就特定事实欠缺认识,无法就该事实进行进一步的说明,或无法确认对方当事人之主张是否真实。

不知的陈述的内涵及其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不知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就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向法官为不知晓或不记忆的陈述。不知的陈述不同于否认和自认,当事人虽就主张事实进行了评价,但未表示争执也未表示承认,而是使事实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当事人不知的陈述在法律上的评价如何,直接关系着当事人的举证行为,对不知陈述的认定也对案件事实的发现、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有重要影响。

进行不知陈述的当事人,仅限于不负主张责任的当事人。负有主张责任的当事人不能成为不知的陈述的主体。经主张责任分配应属于当事人“主张”的,亦即对其有利的事实,当事人不可为不知晓或不记忆的陈述,负主张责任的当事人需使该事实成为判决基础,如果未被当事人在口头辩论中陈述,就不能成为裁判的基础,应由当事人就未主张负担危险或不利益。因此,当事人的主张陈述应尽可能真实、具体。负主张责任的当事人在作出事实主张后,对方当事人就此应作出一定防御,在认可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对事案解明负有自觉协力义务的国家,在立法上,通常对不知的陈述的合法要件进行较为严格的规定;反之,如果认为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没有义务主动的协力义务时,则通常允许其作出一般意义上的不知的陈述,其效果如何,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不做硬性规定。(www.xing528.com)

当事人进行不知的陈述,其主观状态有两种:1.当事人在其主观上确实就特定事实欠缺认识,无法就该事实进行进一步的说明,或无法确认对方当事人之主张是否真实。2.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有明确的认识,但为避开自认带来的不利影响,出于延滞诉讼进程的目的借口不知晓或不记忆而进行不知的陈述,这种不知的陈述与单纯的否认在功能上十分相近,违背了真实陈述义务与具体化陈述义务。法律对不知的陈述进行规制,需要解决两个问题:1.通过制度设计,迫使当事人在作出防御行为时,必须符合具体化陈述和真实陈述的义务,除非当事人确实在主观认知上不具有可期待性,否则不得作出不知的陈述。因此,法律应当考虑如何从行为模式和法律效果上规制当事人的不知陈述的防御行为。2.通过制度设计,使法官清楚如果在审理案件的过程,遇到当事人做不知的陈述时,应当如何认定。当事人对特定事实是否知晓、记忆涉及个人内部活动,法院难以对其进行判断,为避免法院就当事人主观上对主张事实是否知晓陷入判断困难,在当事人进行不知陈述时,可以当事人在客观上是否践行了资讯探知义务作为许可不知陈述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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