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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式起重机安全操作技术

时间:2023-08-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塔式起重机严禁使用:①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②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经评估不合格的产品;③不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产品;④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产品。(三)塔式起重机使用的安全要求塔式起重机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操作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严禁无证上岗。塔式起重机使用前,应对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塔式起重机安全操作技术

塔式起重机是将起重臂安装在高耸塔上的旋转起重机械,主要用于房屋建筑施工中物料及建筑构件的垂直和水平输送。

(一)塔式起重机基本规定

(1)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业务的资质,并具备安全管理保证体系,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2)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应配备下列人员:

①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机械管理人员;

②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

(3)塔式起重机应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已在县级以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4)塔式起重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及《塔式起重机》(GB/T 5031)的相关规定。

(5)塔机启用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①塔式起重机的备案登记证明等文件;

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

③专项施工方案;

④辅助起重机械的合格证及操作人员资格证书。

(6)塔式起重机应建立技术档案,其技术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②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③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7)塔式起重机的选型和布置应满足工程施工要求,便于安装和拆卸,并不得损害周边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

(8)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塔式起重机严禁使用:

①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②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经评估不合格的产品;

③不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产品;

④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产品。

(9)塔式起重机应编制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安全、设备等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审批后,经监理单位批准实施。

(10)塔式起重机与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的相关规定。

(11)当多台塔式起重机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时,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采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任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低位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 m;

②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或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 m。

(12)在塔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及拆卸阶段,进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穿防滑鞋、系安全带等防护用品,无关人员严禁进入作业区域内。在安装、拆卸作业期间应设警戒区。

(13)塔式起重机使用时,起重臂和吊物下方严禁有人员停留;物件吊运时,严禁人员从上方通过。

(14)严禁用塔式起重机载运人员。

(二)塔式起重机的安装

1.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条件

(1)塔式起重机安装前,必须经维修保养,并进行全面的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安装。

(2)塔式起重机的基础及其地基承载力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和设计图纸的要求,安装前应对基础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基础周围应有排水设施。

2.塔式起重机基础的设计

(1)塔式起重机的基础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和使用说明书规定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施工单位应根据地质勘察报告确认施工现场的地基承载力。

(2)当施工现场无法满足塔式起重机使用说明书中基础的要求时,可自行设计基础,可采用下列常用的基础形式:桩式基础、桩基承台式混凝土基础、组合式基础。

3.塔式起重机安装的安全要求

(1)安装前应根据专项施工方案,对塔式起重机基础的下列项目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实施:

①基础的位置、标高、尺寸;

②基础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混凝土强度报告等相关资料:

③安装辅助设备的基础、地基承载力、预埋件等;

④基础的排水措施。

(2)安装作业应根据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实施。安装作业人员应分工明确、职责清楚,安装前应对安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安装辅助设备就位后,应对其机械和安全性能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作业。

(4)安装所使用的钢丝绳、卡环、吊钩和辅助支架等起重机具均应符合规程规定,并应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5)安装作业中应统一指挥,明确指挥信号。当视线受阻、距离过远时,应采用对讲机或多级指挥。

(6)雨雪、浓雾天气严禁进行安装作业。安装时塔式起重机最大高度处的风速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且风速不得超过12 m/s。

(7)塔式起重机不宜在夜间进行安装作业。当需在夜间进行塔式起重机安装和拆卸作业时,应保证提供足够的照明。

(8)当遇特殊情况安装作业不能连续进行时,必须将已安装的部位固定牢靠并达到安全状态,经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停止作业。

(9)电气设备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安装所用的电源线路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的要求。

(10)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并应按程序进行调试合格。

(11)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严禁用其他代用品代用。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应使用力矩扳手或专用工具紧固连接螺栓

(12)安装完毕后,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辅助用具和杂物。

(13)安装单位应对安装质量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应出具检测报告书。自检报告书和检测报告书应存入设备档案。

(14)经自检、检测合格后,应由总承包单位组织出租、安装、使用、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塔式起重机使用的安全要求

(1)塔式起重机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操作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严禁无证上岗。

(2)塔式起重机使用前,应对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塔式起重机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变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4)塔式起重机回转、变幅、行走、起吊动作前应示意警示。起吊时应统一指挥,明确指挥信号;当指挥信号不清楚时,不得起吊。

(5)塔式起重机起吊前,当吊物与地面或其他物件之间存在吸附力或摩擦力而未采取处理措施时,不得起吊。

(6)塔式起重机起吊前,应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起吊;安全装置失灵时,不得起吊。

(7)塔式起重机起吊前,应按规程要求对吊具与索具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起吊;吊具索具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得用于起吊作业。

(8)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吊物降落到安全地点,严禁吊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

(9)遇有风速在12 m/s及以上的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雨雪过后,应先经过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照明,照明的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的要求。

(10)塔式起重机不得起吊重量超过额定载荷的吊物,且不得起吊重量不明的吊物。

(11)在吊物载荷达到额定载荷的90%时,应先将吊物吊离地面200~500mm后,检查机械状况、制动性能、物件绑扎情况等,确认无误后方可起吊。对有晃动的物件,必须拴拉溜绳使之稳固。

(12)物件起吊时应绑扎牢固,不得在吊物上堆放悬挂其他物件;零星材料起吊时,必须用吊笼或钢丝绳绑扎牢固。当吊物上站人时不得起吊。

(13)标有绑扎位置或记号的物件,应按标明位置绑扎。钢丝绳与物件的夹角宜为45°~60°,且不得小于30°。吊索与吊物棱角之间应有防护措施;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不得起吊。

(14)作业完毕后,应松开回转制动器,各部件应置于非工作状态,控制开关应置于零位,并应切断总电源。

(15)行走式塔式起重机停止作业时,应锁紧夹轨器。(www.xing528.com)

(16)当塔式起重机使用高度超过30m时,应配置障碍灯,起重臂根部铰点高度超过50m时应配备风速仪。

(17)严禁在塔式起重机身上附加广告牌或其他标语牌。

(18)每班作业应做好例行保养,并应做好记录。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结构件外观、安全装置、传动机构、连接件、制动器、索具、夹具、吊钩、滑轮、钢丝绳、液位、油位、油压、电源、电压等。

(19)实行多班作业的设备应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接班司机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机作业。

(20)塔式起重机应实施各级保养。转场时,应做转场保养,并应有记录。

(21)塔式起重机的主要部件和安全装置等应进行经常性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并应有记录。当发现有安全隐患时,应及时进行整改。

(22)当塔式起重机使用周期超过一年时,应按规程的规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23)当使用过程中塔式起重机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维修,维修期间应停止作业。

(四)塔式起重机的拆卸

(1)塔式起重机拆卸作业宜连续进行;当遇特殊情况拆卸作业不能继续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塔式起重机处于安全状态。

(2)当用于拆卸作业的辅助起重设备设置在建筑物上时,应明确设置位置、锚固方法,并应对辅助起重设备的安全性及建筑物的承载能力等进行验算。

(3)拆卸前应检查主要结构件、连接件、电气系统、起升机构、回转机构、变幅机构、顶升机构等项目。发现隐患应采取措施,解决后方可进行拆卸作业。

(4)附着式塔式起重机应明确附着装置的拆卸顺序和方法。

(5)自升式塔式起重机每次降节前,应检查顶升系统和附着装置的连接等,确认完好后方可进行作业。

(6)拆卸时应先降节,后拆除附着装置。

(7)拆卸完毕后,为塔式起重机拆卸作业而设置的所有设施应拆除,清理场地上作业时所用的吊索具、工具等各种零配件和杂物。

(五)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

1.起升高度限位器

动臂变幅的塔机,当吊钩装置顶部升至对应位置起重臂下端的最小距离为800 mm处时,应能立即停止起升运动,但应有下降运动。对没有变幅重物平移功能的动臂变幅的塔机,还应同时切断向外变幅控制回路电源。

小车变幅的塔机,吊钩装置顶部升至小车架下端的最小距离为800 mm处时,应能立即停止起升运动,但应有下降运动。

所有型式塔机,当钢丝绳松弛可能造成卷筒乱绳或反卷时应设置下限位器,在吊钩不能再下降或卷筒上钢丝绳只剩3圈时,应能立即停止下降运动。

2.幅度限位器及动臂变幅幅度限制装置

(1)幅度限位器:动臂变幅的塔机,应设置幅度限位开关,在臂架到达相应的极限位置前开关动作,停止臂架继续往极限方向变幅;小车变幅的塔机,应设置小车行程限位开关和终端缓冲装置。限位开关动作后应保证小车停车时其端部距缓冲装置最小距离为200 mm。

(2)动臂变幅幅度限制装置:动臂变幅的塔机,应设置臂架极限位置的限制装置。该装置应能有效防止臂架向后倾翻。

3.回转限位器

回转处不设集电器供电的塔机,应设置正反两个方向回转限位开关,开关动作时臂架旋转角度应不大于±540°。

4.运行限位器

轨道运行的塔机,每个运行方向应设置限位装置,其中包括限位开关、缓冲器和终端止挡。应保证开关动作后塔机停车时其端部距缓冲器最小距离为1 m,终端止挡距轨道终端最小距离为1 m。

5.起重量限制器

当起重量大于最大额定起重量并小于110%额定起重量时,应停止上升方向动作,但应有下降方向动作。具有多挡变速的起升机构,限制器应对各挡位具有防止超载的作用。

6.起重力矩限制器

当起重力矩大于相应幅度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110%时,应停止上升和向外变幅动作,但应有下降和内变幅动作。

力矩限制器控制定码变幅的触点和控制定幅变码的触点应分别设置,且能分别调整。

小车变幅的塔机,如最大变幅速度超过40 m/min,在小车向外运行,且起重力矩达到额定值的80%时,变幅速度应自动转换为不大于40 m/min的速度运行。

在塔机达到额定起重力矩和/或额定起重量的90%以上时,应能向司机发出断续的声光警报。在塔机达到额定起重力矩和/或额定起重量的100%以上时,应能发出连续清晰的声光警报,且只有在降低到额定工作能力100%以内时报警才能停止。

7.其他安全装置

(1)小车断绳保护装置:小车变幅塔机应设置双向小车断绳保护装置。

(2)风速仪:除起升高度低于30 m的自行架设塔机外,塔机应配备风速仪,当风速大于工作允许风速时,应能发出停止作业的警报。

(3)钢丝绳防脱装置:起升与变幅滑轮的入绳和出绳切点附近、起升卷筒及动臂变幅卷筒均应设有钢丝绳防脱装置,该装置表面与滑轮或卷筒侧板外缘间的间隙不应超过钢丝绳直径的20%,装置应有足够的刚度,可能与钢丝绳接触的表面不应有棱角。

(4)爬升装置防脱功能:爬升式塔机爬升支撑装置应有直接作用于其上的预定工作位置锁定装置。在加节、降节作业中,塔机未达到稳定支撑状态被人工解除锁定前,即使爬升装置有意外卡阻,爬升支撑装置也不应从支撑处(踏步或爬梯)脱出。

(5)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塔机宜安装符合GB/T 28264或JGJ 332要求的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六)塔式起重机的登记与验收、延期、报废与注销

塔式起重机的登记与验收、延期、报废与注销按《重庆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1.塔式起重机的登记与验收

(1)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内,向工程所在地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时按规定提供相应的使用登记资料。

(2)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统一编号,并颁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

(3)使用单位应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置于或附着于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

(4)安装单位在办理起重机械拆卸工程告知手续时,使用登记管理部门应收回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

(5)同一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防止多台作业相互碰撞的专项安全措施;两个及以上的施工单位分别承包施工的,由建设单位协调组织或委托主承包商制定避免多塔相互碰撞的专项安全措施。

建设单位未组织协调或组织协调不当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塔式起重机的延期、报废与注销

(1)下列建筑起重机械若整机结构件承载能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需延长使用年限的产权单位应在使用年限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到原备案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延期备案登记,逾期不予办理。

①630 kN·m以下(不含630 kN·m)、出厂年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式起重机;

②630~1 250 kN·m(不含1 250 kN·m)、出厂年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式起重机;

③1 250 kN·m以上、出厂年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式起重机;

④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

⑤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

(2)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延期备案手续须提供相关资料。

(3)区县建筑安全站在受理延期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初审意见并报送市安全总站,市安全总站在接到申请之日10个工作日内组织起重机械专家对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性能进行评估,评估完毕对符合延期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颁发建筑起重机械延长使用年限备案证。

(4)塔式起重机每次延长使用年限不得超过2年。同一塔式起重机累计延长使用年限不得超过4年。

(5)施工升降机每次延长使用年限不得超过1年。同一施工升降机累计延长使用年限不得超过2年。

(6)建筑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①属国家或市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②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③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④其他规定报废条件的。

(7)对应予报废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当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办理注销手续应提交以下资料:

①建筑起重机械注销申请表;

②申请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③建筑起重机械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关有效证件;

④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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