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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室调查内容对洞室地基稳定性评价至关重要

时间:2023-09-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洞室调查内容是判定洞室围岩级别、评价洞室地基稳定性最基本的基础资料,没有完整的调查内容,稳定性评价将缺乏依据。对安全等级为一级和变形敏感的二级建筑物洞室地基,宜采用现场测试方法确定围岩松动圈的范围和完整性。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主体宜避开岩溶强发育地段。红黏土填土应按规范中填土对待,不能采用红黏土地基勘察中的相关规定去对待红黏土填土。

洞室调查内容对洞室地基稳定性评价至关重要

问题70:块碎岩地基未分区评价不均匀沉降的可能性及对工程的不利影响。

【原因分析】违反重庆市《工程地质勘察规范》(DBJ 50/T-043—2016)第8.2.3条关于块碎岩地基不均匀沉降评价的规定。

【处理措施】重庆市奉节巫山等地,块碎岩广泛分布。通常,由于岩性、岩体完整性以及风化程度的不同,会导致块碎岩地基力学性的明显差异。勘察评价时,应结合拟建工程,分区评价块碎岩地基不均匀沉降的可能性及对工程的不利影响。

问题71:块碎岩地基对基础型式及持力层建议缺乏针对性及处理措施建议。

【原因分析】违反重庆市《工程地质勘察规范》(DBJ 50/T-043—2016)第8.2.3条关于块碎岩地基与基础的规定。

【处理措施】针对块碎岩地基具有不均匀性、持力层埋深起伏差异大的特征,勘察评价时应充分结合拟建物特点提出合理的基础型式、注意事项、处理措施,提出持力层可能的埋深、相互间的影响以及上部结构的措施建议。

问题72:洞室地基调查工作深度不够。

【原因分析】违反重庆市《工程地质勘察规范》(DBJ 50/T-043—2016)附录H关于洞室地基调查的规定。

【处理措施】洞室地基的调查内容主要包含洞室的空间分布特征、几何尺寸、截面形状、顶板(底板)高程、围岩特征、支护情况、洞周岩体裂隙发育情况、松动圈范围、基础与洞室的相互空间关系、成洞方式,以及目前使用状况等。应充分收集洞室勘察、设计、竣工资料,按规范规定填写附录H洞室调查表。洞室调查内容是判定洞室围岩级别、评价洞室地基稳定性最基本的基础资料,没有完整的调查内容,稳定性评价将缺乏依据。

对安全等级为一级和变形敏感的二级建筑物洞室地基,宜采用现场测试方法确定围岩松动圈的范围和完整性。

问题73:洞室地基稳定性评价方法单一,没有将定性分析与定量计算相结合。

【原因分析】违反重庆市《工程地质勘察规范》(DBJ 50/T-043—2016)第8.3.5条、第8.3.6条,重庆市《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J 50-047—2016)第5.5.6条、第5.5.7条、第5.5.9条关于洞室地基稳定性评价的规定。

【处理措施】洞室地基稳定性是一个受多种因素影响、随时空变异的复杂的动态系统。对其稳定性的分析和评价,单纯强调定性分析或定量评价都难以真正地解决问题,应当将定性分析与定量计算相结合进行综合评价。常采用的评价方法包含工程类比法、理论方法和经验计算法、数值分析法。在使用数值分析法定量分析评价时,要注意建立相对准确的地层模型,计算参数和边界条件也应准确使用。定量评价应在定性评价的基础上进行,多方法的综合评价较单一方法可靠。洞室地基的稳定性评价内容应在验算洞室自身稳定性的基础上,验算加载后的洞室稳定性。

问题74:对洞室地基未提出明确的地基处理措施建议或建议不合理。

【原因分析】违反重庆市《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J 50-047—2016)第5.5.12条,《重庆市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技术规定》(2017年版)第7.3.2条第10款,《重庆市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审查要点》(2017年版)第6.2.2条第6款关于洞室地基处理的规定。

【处理措施】应根据建筑荷载、基础型式、建筑场地环境及工程地质条件,并结合对洞室地基稳定性结论、洞室实际使用情况,对洞室地基提出明确的基础型式、埋深及洞室加固的措施建议(如梁式跨越、桩基穿越、基础加深、洞顶加固承重、承重墙体避开、填充洞室等处理措施)。

问题75:缺乏对岩溶洞隙、土洞发育条件和规律、岩溶分带、岩溶形态的调查和资料收集,或论述不充分。

【原因分析】违反《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第5.1.3条,重庆市《工程地质勘察规范》(DBJ 50/T-043—2016)第8.4.1条关于岩溶场地勘察工作的规定。

【处理措施】岩溶地基勘察不同于一般地基勘察,应遵循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分析由面到点、勘探工作由疏到密的原则,宜采用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物探、勘探取样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勘察工作应查明对建筑场地和地基有不利影响的岩溶分布、形态、规模、岩溶地层完整性、基岩面起伏和上覆土层伴生的土洞、地表塌陷以及岩溶地下水状况,并评价场地和地基的稳定性和建筑适宜性。应注重对岩溶和土洞的发育规律的工程地质分析。

问题76:对岩溶地基稳定性、均匀性缺乏分析评价和针对性措施建议。(www.xing528.com)

【原因分析】违反重庆市《工程地质勘察规范》(DBJ 50/T-043—2016)第8.4.8条、第8.4.9条关于地基稳定性、均匀性评价的规定。

【处理措施】规范对岩溶地基和岩溶洞隙地基稳定性评价作了详细规定。在勘察报告中,对未经处理不宜作为建筑地基的地段应予明确;在主要受力层范围内基岩面起伏较大或有软土分布时,应考虑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当基础靠近溶洞、落水洞、宽大溶隙等临空面时,应考虑岩质地基向临空面倾覆或沿裂隙面滑移的可能性;岩溶洞隙对基础稳定可能有影响时,应对岩溶洞隙的地基进行稳定性评价;有土洞分布的场地,应根据土洞成因,预测其发展趋势,评价土洞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主体宜避开岩溶强发育地段。

问题77:在勘察外业中,对原生红黏土、次生红黏土及红黏土质填土判断错误

【原因分析】违反《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第6.2.1条,重庆市《工程地质勘察规范》(DBJ 50/T-043—2016)第3.2.11条、第8.5.2条关于红黏土定名的规定。

【处理措施】原生红黏土是指覆盖于碳酸盐岩系之上的棕红、褐黄等色的高塑性黏土,其液限大于或等于50%。红黏土状态从上往下逐渐变软,以及基岩起伏悬殊,是现场判定的主要特征。次生红黏土是原生红黏土经搬运、沉积后仍保留其基本特征,且其液限大于45%的黏土。它保留了红黏土的基本特征,唯液塑限较低,颜色变浅、含粗颗粒砂砾、土质结构较松散、强度较低、压缩性略高。红黏土填土应按规范中填土对待,不能采用红黏土地基勘察中的相关规定去对待红黏土填土。在外业勘察中,有些工程把红黏土质回填土错误地鉴定成原生红黏土,地基基础按红黏土设计,待到施工开挖到基底标高时发现仍是回填土,因此不得不重新勘察或改变地基基础设计方案。产生误判的原因是:未掌握红黏土质填土的特征;对每回次取出的土样未及时进行认真的鉴别描述;使用的勘察手段不当,如用小螺纹钻钻探取样,严重扰动土层结构,不易判别鉴定,或采用触探、钎探等不能取样作直观鉴别的方式;钻探操作违反规程,如回次进尺太大或土层结构严重扰动破坏或软化。

问题78:红黏土场地缺少持力层和基础型式的比选。

【原因分析】违反《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第6.2.8条第3款,重庆市《工程地质勘察规范》(DBJ 50/T-043—2016)第8.5.4条第3款关于红黏土场地地基和基础的规定。

【处理措施】当建(构)筑物荷载不大、对承载力要求不高时,宜建议基础浅埋,尽量利用上部性能较好的红黏土硬壳层,并进行下卧层承载力的验算。当不能满足承载力和变形要求时,应建议进行地基处理或采用桩基础穿越处理。此外,建(构)筑物应避开对建(构)筑物的安全和稳定影响较大的裂隙密集和深长裂隙地段。

问题79:对深厚填土场地缺乏对原始地形地貌的调查和资料搜集。

【原因分析】违反《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第6.5.2条,重庆市《工程地质勘察规范》(DBJ 50/T-043—2016)第8.6.1条第1款关于填土场地原始地形地貌调查的规定。

【处理措施】调查场地及相邻地区原始地形地貌和地物等的变迁、填土的来源、堆积年限、堆积方法和当地的建筑经验,搜集原始地形图,访问当地老人等。通过对原始地形地貌的调查和资料搜集,方能较准确判定土岩界面,为持力层深度及填土性质提供正确的勘察资料。

问题80:提供的负摩阻力系数依据不充分。

【原因分析】违反重庆市《工程地质勘察规范》(DBJ 50/T-043—2016)第8.6.5条的规定。

【处理措施】填土的桩侧负摩阻力系数应考虑土体类型、密实度、土层厚度、外部荷载、施工方法及等因素综合取值。应考虑填土对桩负摩阻力发挥效应的时效性。有条件时,深厚填土的负摩阻力系数可通过原位实体试验测定。

问题81:对填土地基分析评价不足,对未来填土未提出具体要求。

【原因分析】违反《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第6.5.5条第2款、第4款,重庆市《工程地质勘察规范》(DBJ 50/T-043—2016)第8.6.4条关于填土地基评价的规定。

【处理措施】对填土地基的评价主要包括:阐明填土的成分、分布和堆积年代,判断地基的均匀性、压缩性和密实度,必要时应按厚度、强度和变形特性分层或分区评价。对堆积年限较长的素填土、冲填土或由建筑垃圾和性能稳定无害的工业废料组成的杂填土,当较为均匀和较密实时,可考虑作一般建(构)筑物的天然地基。由有机质含量较多的生活垃圾和对基础有腐蚀性的工业废料组成的杂填土不应作为天然地基。当填土底面的天然坡度大于20%时,应验算其沿坡面的稳定性,并应判定原有斜坡受填土影响引起滑动的可能性。填土地基处理方式的选择应从加固效果、经济费用、工程周期、环境影响以及地区经验等方面综合比较,应提出提高和改善建筑物与填土地基不均匀沉降的适应能力的措施和建议。

对未来填土,应结合工程对填料成分、粒径、土石比、压实度等提出具体的要求,勘察评价时可根据类似工程经验提供岩土参数。对未来填土的下卧层性质、地下水影响等应进行分析评价,当存在软弱下卧层和不良地质时应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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