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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政体:公私合作的核心内涵

时间:2023-05-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一个成功的“城市政体”则可以动员拥有共同目标的选民。[1]非正式的公私交互构成了“城市政体”的核心内涵,而在其核心内涵下,清晰界定公私的内容、主体与形式是理论界一直讨论至今的问题。目前,理论界关于“城市政体”内涵的理解有三方面值得注意。[2]其次,“城市政体”必须包括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并产生合作关系,任何单一的主体构成都不应被称为“城市政体”。

城市政体:公私合作的核心内涵

不少研究者对“城市政体”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他们对该概念的核心内涵形成了一定的共识,即通过形成统治联盟实现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合作的过程,简而言之,就是一种非正式的公私合作的制度安排。而一个成功的“城市政体”则可以动员拥有共同目标的选民。[1]非正式的公私交互构成了“城市政体”的核心内涵,而在其核心内涵下,清晰界定公私的内容、主体与形式是理论界一直讨论至今的问题。

目前,理论界关于“城市政体”内涵的理解有三方面值得注意。首先,“城市政体”的核心强调的是一种城市议会与城市商业精英的交互与合作,很少考虑市民社会的地位与作用。[2]其次,“城市政体”必须包括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并产生合作关系,任何单一的主体构成都不应被称为“城市政体”。例如,吉拉·梅纳昂(Gila Menahem)提出的官僚制政体(bureaucratic regime)只存在于公共部门,这在理论上不符合“城市政体”的概念内涵。[3]最后,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在不同国家或政治经济背景下,其地位和对资源的占有等是完全不同的,所以不同国家的“城市政体”形式大相径庭。因此,在跨国理论运用中,“城市政体”的解释力存在着巨大差距,其中较为典型的就是美国与欧洲的差别。美国的地方政府独立性强,占有资源有限,需要积极与商业部门合作,以寻求获得资本与劳动力。而在欧洲,尤其是英国,地方政府以提供服务为主,较容易获得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的公共资源,因而对地方商业资本的依赖较小,“城市政体”相对较新,稳定性较弱。[4](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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