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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元时代的养老服务发展

时间:2023-05-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两宋时期的养老制度主要体现在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两个方面。其次,家庭规模的扩大也有利于强化家庭养老服务模式。安济坊是北宋时期专门收治鳏寡孤独贫病之人的医疗救助机构,政府负责对安济坊运转进行监督检查。南宋时创办了养济院,这是一种兼及居养院的养老功能和安济坊的救治功能的综合性救助机构。同时,元朝政府还制定了以惩治不法官员为主的法律,确保养老政策的准确施行。

宋元时代的养老服务发展

两宋政府在继承前代养老制度的基础之上,延续并大力发展了古代的养老制度。两宋时期的养老制度主要体现在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两个方面。家庭养老也可称之为民间养老,社会养老也可称之为官方养老,二者皆是当时政府所大力建设的。在家庭养老方面,首先,宋朝政府着重扶持累世同居的大家庭,鼓励家庭人口增殖和规模的扩大。在《宋刑统·户婚律》中记载:“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若祖父母、父母令别籍,及以子孙妄继人后者,徒二年,子孙不坐。”由此可见,宋朝政府严格要求子孙在自己祖父母、父母在世之时要无条件地与他们同居共处,侍养自己的祖父母、父母。其次,家庭规模的扩大也有利于强化家庭养老服务模式。在传统经济环境下,年长者掌控财务、知识和法律大权,家中的老人就自然而然地成为了大家庭中主事之人,老人的地位也就会随之提高,从而更好地保障老人的晚年生活。同时,大家庭也为更好地赡养老人提供了更好的经济条件;其次,宋朝政府重点完善了唐代的侍丁制度,保障高龄老人得到较好的赡养。其具体做法是:若家中有八十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政府免除其子孙的賦役,使其子孙可以专心赡养,而获免的子孙便称之为侍丁。侍丁制度在宋朝皇帝诏令中有所记载:“明道二年二月诏:‘其父母年八十者,与免一丁,著为式’。”最后,宋朝政府加大了惩治“不孝”的力度,明确规定了“不孝”行为。《宋刑统·名例律》中记载:“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病,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在社会养老方面,北宋时创办了福田院、广惠仓、居养院、安济坊等济贫养老机构。福田院被设置在京师,其设置是受到了唐代悲田养病坊的影响,主要用来收养无依无靠的老年人,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朝廷每月还会命开封府派遣官员进行巡视。广惠仓是北宋官方的仓库之一,主要用来救济城中的老幼贫民,使城中老幼贫病皆有所养。居养院是北宋徽宗年间所设,主要收养60岁以上的失能老年人,有政府提供财政支持,以保证居养院的正常运转。安济坊是北宋时期专门收治鳏寡孤独贫病之人的医疗救助机构,政府负责对安济坊运转进行监督检查。南宋时创办了养济院,这是一种兼及居养院的养老功能和安济坊的救治功能的综合性救助机构。

元代政府继承了前代“以孝治国”的方略,养老制度也逐渐建立并完善,形成了以制度为保障、孝治与教化并重、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互为补充的元代养老制度,它是中国古代养老制度发展史上的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6]在家庭养老方面,元朝政府仍继续实行侍丁制度,并严惩“不孝”的行为,为民间的家庭养老提供了相应的保障;在社会养老方面,元朝政府设置了相应的官方养老机构。据《元史·刘秉忠传》中记载:“元初刘秉忠曾上书忽必烈,建议‘鳏寡孤独废疾者,宜设孤老院,给衣粮以为养’。”忽必烈采纳了他的建议,遂下诏在各地建立了济众院和养济院各一所,以用来救助和收养失去生存能力的老年人。同时,元朝政府还制定了以惩治不法官员为主的法律,确保养老政策的准确施行。在元朝制定的《刑法》中记载:“诸鳏寡孤独,老弱残疾,穷而无告者,于养济院收养。应收养而不收养,不应收养而收养者,罪其守宰,按治官常纠察之。”另外,成书于元朝时期的《二十四孝》和《寿亲养老新书》等都对后世的养老养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这标志着中国古代的养老事业逐步走向完善。(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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