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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工资制度的演变历程

时间:2023-06-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历经数次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阶段。此次改革,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公务员工资制度的演变历程

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历经数次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职务等级工资制阶段

按照1956年6月16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32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国家机关从1956年4月1日起实行新的工资标准。我国在1956年进行的这次工资改革中,对于国家机关确定实行的基本形式是职务等级工资制。其具体情况和特点是:职务划分较粗,采取一职多级、上下交叉形式的工资标准;按照工作性质分类,国家机关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标准由30个等级组成,六类工资区最低为30级23元,最高为一级579.5元,平均级差为19.19元,其中13级(正处级)155.5元以下,平均级差7.79元;对机关工人制订了10级制的工资标准表,且不同工人的工种等级线明确。该工资制度基本延续到1985年。

2.第二阶段,结构工资制阶段

1985年国家机关的工资制度改革,按照中发[1985]9号文件《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进行。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主要是建立新的工资制度,初步理顺工资关系,为今后逐步完善工资制度打下基础。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国家机关行政人员改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即将现行的标准工资加上副食品价格补贴、行政经费节支奖,与这次改革的工资合并在一起,按照工资的不同职能,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和奖励工资四个组成部分。国家机关的工人,可以实行以岗位(技术)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分为基础工资、岗位(技术)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其中工人的基础工资与工龄津贴与干部相同。

这次改革,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取代了原来的等级工资制,使机关工作人员基本纳入了新工资制度轨道,过去工资中存在的一些突出矛盾得到初步解决,一些不合理的工资关系得到了初步调整。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单纯依据职务来计量机关工作人员的劳动量有很大局限性。在实际工作中,以职务工资为主造成了只有晋升职务才能涨工资,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官本位”;结构工资制的四个部分,除职务工资外,其余三个组成部分,即基础工资、奖励工资和工龄工资,基本上都是平均发放,加重了机关工资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工资标准偏低,工资级差和工资等级表的幅度过小。

3.第三阶段,建立公务员职级工资制(www.xing528.com)

上述问题的存在,已与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要解决机关工资分配中的问题,更好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发挥工资职能作用,就必须改革结构工资制,逐步建立符合党政机关特点的工资制度。公务员工资制度作为整个公务员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与公务员制度相配套,这也是推行公务员制度的客观要求。

中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是以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标志。同年,公务员工资制度通过国发[1993]79号文颁发的《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和国办发[1993]85号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确定,从1993年10月1日起实施。其基本内容和实施办法是:一是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其工资按照不同职能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其中,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是职级工资制的主体,是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主要内容;二是建立正常增资制度;三是改革奖金制度;四是实行地区津贴和岗位津贴

4.第四阶段,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保险”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为了更好地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潮流,实现政府机构廉洁、高效的运行目标,同时为了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正式实施,国务院国发[2006]22号《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印发了《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国人部发[2006]58号印发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就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做了新的规定,并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此次改革,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工资结构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取消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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