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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申报流程及责任要求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前,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申报清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跨境电商申报流程及责任要求

(一)通关模式

根据《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参见附录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9])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10])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由此可见,我国跨境电商的进口通关模式分为两类:网购保税进口和直购进口。

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代码1210)[11]是指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或平台与海关联网,电子商务企业或平台将整批商品运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内,并向海关报关,海关实施账册管理。境内个人网购区内商品后,电子商务企业或平台将电子订单、支付凭证、电子运单传输给海关,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清单,海关通关后放行(图3-8)。

图3-8 跨境电商保税进口模式

直购进口(海关监管代码9610),也称直邮进口模式,是指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或平台与海关联网,境内个人跨境网购后,电子商务企业或平台将电子订单、支付凭证、电子运单传输给海关,商品以邮件、快件方式运送,通过海关邮件、快件监管场所入境,海关通关后放行(图3-9)。

图3-9 跨境电商直购进口模式

(二)通关管理(www.xing528.com)

根据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参见附录五),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直购进口商品及适用“网购保税进口”(监管方式代码1210)政策的商品,按照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

适用“网购保税进口A”(监管方式代码1239[12])进口政策的商品,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8版)》(参见附录六)尾注中的监管要求执行[13]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前,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直购进口模式下,邮政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可以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企业的委托,在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进口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申报清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应对交易真实性和消费者(订购人)身份信息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身份信息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认证的,订购人与支付人应当为同一人。

(三)通关流程

当境内消费者成功支付订单后,跨境电商企业将订单信息发送至通关服务平台进行申报;支付企业将订单支付信息发送至服务平台进行申报;跨境物流企业在成功预订舱单信息后,将对应的跨境贸易相关的舱单信息(含运单信息)发送至服务平台进行申报。服务平台在集齐三单信息后,自动生成清单供有报关报检资质的企业进行申报。清单经海关、检验检疫审核后,若无异常,则放行进入终端配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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