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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国做法:国际法依据与实践应用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DS516案件中,欧盟依据其《反倾销条例》对从中国进口的产品采取“替代国”做法是凌驾于国际法之上的行为。其二,包括欧盟在内的各WTO成员在认定一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并对从该国进口的产品采用“替代国”的计算方法时,往往将其国内法而非WTO规则作为法律基础。其三,从WTO规则的角度而言,《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为WTO成员提供了使用“替代国”做法的国际法依据,但其本身具有严苛性,且其在15年期满废止后不再具备当然的适用效力。

替代国做法:国际法依据与实践应用

DS516案件中,欧盟依据其《反倾销条例》对从中国进口的产品采取“替代国”做法是凌驾于国际法之上的行为。《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a)款(ⅱ)项在2016年12月11日到期废除后,包括欧盟在内的WTO成员不再有权依据当前的国际法规则对中国进口的产品采取“替代国”做法,其应当对《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效力进行审慎解读,从而正确判断“替代国”做法是否仍有确定、合理的国际法依据。

其一,WTO规则中并无对一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进行认定的明确规定。

WTO规则中,最早涉及“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条款是GATT 1947第6条第1款的注释[4],即:“应当承认,当从完全或实质上由国家垄断贸易并且所有国内价格都由国家确定的一国进口货物时,在为第1款的目的决定可比价格时可能存在特殊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进口缔约方可能发现有必要考虑这种可能性,即与这种国家的国内价格进行严格比较并不总是适当的。”该注释指出,“当国内价格是由政府控制或设定,或贸易几乎由政府控制时,则允许国内价格可不作为正常价格加以对待”。可见,该注释并未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行明确的界定,而是描述了如何判断“国营贸易国家”。但由于中国早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计划经济国家,因而GATT第6条第1款的适用门槛较高,适用成功的可能性较小。此外,WTO规则本身并无关于认定一个国家是否具备市场经济地位的规则,而是承认“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存在,但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判断的裁量权在于各WTO成员。

其二,包括欧盟在内的各WTO成员在认定一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并对从该国进口的产品采用“替代国”的计算方法时,往往将其国内法而非WTO规则作为法律基础。

根据中国商务部公布的统计结果,截至2014年,已有81个国家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其中包括巴西、俄罗斯、新西兰、澳大利亚、瑞士等。[5]而中国的主要欧美贸易合作伙伴——美国和欧盟仍将中国认定为非市场经济主体,并据其国内法在反倾销调查中对从中国进口的产品采用“替代国”的做法。例如,美国商务部所指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指不按市场成本和价格规律进行运作的国家,它对市场经济有六个法定要求[6][19U.S.C-1677(18)]。同时,欧盟除了在新修订的《反倾销条例》中将中国列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之首外,其还在1998年颁布了905.98号法令,允许中国应诉企业在反倾销调查中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同时规定了五条判定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而加拿大在对非市场经济问题的调查中,也明确包括“政府部门是否干扰市场经济运行”等五方面内容。[7]

正如中国新闻发言人所言,欧美等国家的做法实为将本国国内法中的所谓“六条评判”“五个标准”等凌驾于国际法之上,该观点中所指的“国际法”即为《中国入世议定书》,其中第15条提供了采用“替代国”计算方法的法律依据。《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虽并未直接认定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却被各国曲解为将中国定性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因此,在DS516案件中,欧盟修改其《反倾销条例》,将中国列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并对中国继续使用“替代国”做法的行为是凌驾于国际法规则之上的行为。(www.xing528.com)

其三,从WTO规则的角度而言,《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为WTO成员提供了使用“替代国”做法的国际法依据,但其本身具有严苛性,且其在15年期满废止后不再具备当然的适用效力。

中国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加入多边贸易体制前的谈判过程中,中国经历了曲折的进程和漫长的时间跨度,作为入世谈判妥协的结果,中国接受了多边贸易体制对其提出的苛刻条件,其中包括《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规定的“确定倾销的替代国价格比较方法”,这一“替代国”做法在学界中常被称为“非市场经济待遇”或“非市场经济方法”。[8]《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明确规定,该条(a)款(ii)项于中国入世15年后废除。

在《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a)款(ii)项中规定的非市场经济做法对中国的产品出口及中国经济极为不利。从我国的经济现状来看,出口对于我国的经济具有至关重要的拉动作用。由于非市场经济做法对应的“替代国”的标准较为武断,一旦在针对中国进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中采用了“替代国”的计算方式,则中国的出口产品很可能被认定为倾销。从实践来看,中国加入WTO以来,虽然在世界贸易中受益颇多,但中国已经数年成为被反倾销最多的国家,这进一步证明这一非市场经济做法不利于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

从客观的角度而言,一些WTO成员将“替代国”做法作为贸易保护的手段,使中国企业在反倾销调查中长期遭受不公正待遇,导致全球范围内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9]还有包括欧盟在内的个别WTO成员以其国内法为依据实行“替代国”做法,凌驾于国际法之上,违反了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准则,其应当对《中国入世议定书》中关于“替代国”做法进行正确的解读,在第15条(a)款(ii)项到期后审慎考量其是否有权在反倾销调查中对从中国进口的产品使用“替代国”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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