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其他补偿原则及其实践

其他补偿原则及其实践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除以上三种补偿原则之外,各国也存在一些其他方面的补偿原则。根据这一理论,如果作为征收对象的财产具有财产权人的生活基础的意义,那么,对其损失的补偿,就不仅限于对其财产的市场价格予以评估,还应考虑其附带性的损失补偿,甚至有必要给付财产权人为恢复原来的生活状况所必需的充分的生活补偿。

其他补偿原则及其实践

除以上三种补偿原则之外,各国也存在一些其他方面的补偿原则。如在日本,曾出现“生活权补偿”理论。根据这一理论,如果作为征收对象的财产具有财产权人的生活基础的意义,那么,对其损失的补偿,就不仅限于对其财产的市场价格予以评估,还应考虑其附带性的损失补偿,甚至有必要给付财产权人为恢复原来的生活状况所必需的充分的生活补偿。例如,因公共建设的需要,一般市民的土地或房屋受到征收,在此情形下,仅仅给付完全补偿,有可能不足以使之恢复与原来具有同等程度的生活状况,为此必须实行上述的生活补偿。[11]

我国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补偿虽然被普遍认为偏低,但上述生活权保障原则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却有一定体现,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也明确: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这些规定都意味着,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生活,甚或为了保证被征收人维持基本生活,应在法定的补偿之外再额外地予以补偿,无论之前的法定补偿是否公平,是否“全额”。当然,实践中为“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而进行补贴之后,总补偿(贴)额是否能达到一般意义上的完全补偿或公平补偿标准,那又另当别论。(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