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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补偿原则的内容-保险实务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地, 实际损失的确定应以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为依据。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经济补偿的最高限额, 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灾受损所获得的经济补偿数额, 只能小于或等于而不能大于保险金额。综上所述, 当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失时, 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以实际损失为限, 以保险金额为限, 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为限, 三者之中, 以最低者为限。发生损失时, 保险人按损失金额赔偿。

损失补偿原则的内容-保险实务

1.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

当被保险人的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 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在实际业务中, 被保险人要获得赔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保险标的必须是在保险期间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受到损失, 保险人才履行经济赔偿责任。 首先, 只有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发生事故造成了损失, 保险人才负责赔偿; 其次, 保险标的参加了保险, 并不意味着保险人对标的的所有损失都予以负责, 而只负责赔偿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的标的损失。 如果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非保险责任所致, 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 被保险人只有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才能获得赔偿。 根据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例如, 银行将借款人抵押的一幢房屋投保, 如果银行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已收回全部贷款, 则即使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银行也不能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 因为此时银行对房屋已无保险利益。

(3) 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能用货币来衡量。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不能用货币来衡量, 保险人就无法确定应赔偿多少, 也就无法实施赔偿。

2.保险人赔偿的金额限度

保险人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 以实际损失为限。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遭受损失, 保险人的赔偿应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能够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前的水平。 如果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赔偿得太少, 标的物就得不到完全恢复; 如果赔偿太多, 容易导致道德危险。

一般地, 实际损失的确定应以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为依据。 例如, 某台机器按照实际价值10 万元投保, 保险期限为1 年, 6 个月后因意外灾害造成全损, 此时该机器的市场价格为9 万元, 因此, 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为9 万元, 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9 万元, 不必再考虑保险金额是多少。

(2) 以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经济补偿的最高限额, 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灾受损所获得的经济补偿数额, 只能小于或等于而不能大于保险金额。 例如, 投保的机器, 保险金额为10 万元, 在保险期限内遭灾全部损毁, 损失当时机器的市场价格为11 万元, 因此, 被保险人的实际经济损失为11 万元, 但由于保险金额为10 万元, 保险人只赔偿10 万元。

(3) 以保险利益为限。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 被保险人进行索赔时, 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而且保险人赔偿金额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对该项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 例如,某人以20 万元的房屋作抵押向银行申请10 万元贷款, 银行将受押的房屋投保了财产保险, 投保房屋在保险期内遭受火灾全部损毁。 此时这栋房屋的实际价值为20 万元, 但由于银行的贷款额是10 万元, 其对房屋的保险利益也就只有10 万元, 因此, 保险人只能赔偿银行10 万元。

综上所述, 当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失时, 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以实际损失为限, 以保险金额为限, 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为限, 三者之中, 以最低者为限。

为了避免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赔偿获得额外利益, 在赔偿实务中保险人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 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后仍有残值的, 保险人在计算赔款时, 应对残值作相应的扣除。 通常是将残余部分折价给被保险人, 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 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 保险人在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后, 应依法取得向责任方的追偿权。

第三, 如果某一保险标的存在重复保险, 发生保险事故后, 各保险人应按其保险金额占全部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3.损失赔偿方式

通常情况下, 保险人有权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针对承保标的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方法计算赔偿金额。 由于投保方式不同, 保险人对标的损失的赔款计算方式也不相同。

(1) 比例分摊赔偿方式。 在不定值保险中, 当保险金额小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时, 称为不足额保险。 不足额保险发生损失时, 采取比例分摊赔偿方式, 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出保障程度, 再按其损失额比例赔偿。 其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障程度(www.xing528.com)

保障程度=保险金额÷实际价值×100%

损失金额=损失当时完好财产实际价值-残值

例如, 某企业财产估价投保, 保险金额为100 万元, 标的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损失, 损失额为30 万元, 损失当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为150 万元, 则:

保险人赔偿金额=30 × (100 ÷150) ×100% =20 (万元)

不足额保险之所以采取比例分摊赔偿方式计算赔款, 是由于财产保险中保险费率是建立在保险标的足额投保的基础上, 不足额保险意味着投保人所付保险费比足额投保交的少。 被保险人对其财产不足额投保, 标的损失后也不应得到足额赔偿。 保险人采取比例分摊赔偿方式的目的是使投保人尽量按照财产的实际价值足额投保, 因此, 保险标的一旦被损毁, 被保险人能够得到充分的经济补偿。

当保险金额等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时, 称为足额保险。 发生损失时, 保险人按损失金额赔偿。

保险金额大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是超额保险。 当出现超额保险时, 保险人一般按足额保险对待, 主张超过部分无效, 并退还超过部分金额的保险费。

(2) 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第一损失赔偿方式是把保险财产价值分为两部分: 与保险金额相等的部分, 称为第一危险责任, 发生的损失称为第一损失; 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 称为第二危险责任, 发生的损失称为第二损失。

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是指保险财产发生损失后, 不论保险金额占全部应保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是多少, 只要损失在保险金额限度内, 保险人均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二损失由被保险人自负。 这种赔偿方式的特点是赔偿金额等于损失金额, 但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其公式如下:

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当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时,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该赔偿方式主要适用于家庭财产保险的室内财产损失赔偿。

(3) 限额赔偿方式。 限额赔偿方式是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便规定保险保障的标准限额,保险人负责赔偿实际价值与标准保障限额的差额, 又可分为两种形式。

①损失超过一定限额的赔偿。 保险标的的损失在规定的标准限额内,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只有损失超过规定限额, 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 这里所说的规定限额通常称为免赔额,是指在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作出赔偿之前, 先由被保险人负责承担的一部分损失。 免赔额有相对免赔额和绝对免赔额两种情况。 相对免赔额下, 当保险财产损失超过免赔额时, 保险人按全部损失进行赔偿, 其公式为:

赔偿金额=损失额

绝对免赔额下, 当保险财产损失超过免赔额时, 保险人仅就超过免赔额的那部分损失进行赔偿。 其公式为: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免赔额

例如, 某货物投保货物运输保险, 保险金额为100 000 元, 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率为1%, 则免赔额为100 000 ×1% =1 000 (元)。 现假设损失为2 000 元, 如果执行相对免赔额, 保险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2 000 元; 如果实行绝对免赔额, 则保险人只负责赔偿其差额部分1 000 元。

②收获量不足一定限额的赔偿。 这种赔偿方式主要适用于农作物收获保险。 当收获量没有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时, 由保险人补足其差额部分; 收获量超过约定限额时, 被保险人无论是否遭受灾害, 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 例如, 李某将一亩(1 亩=666.67 平方米)小麦投保收获保险, 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人的承保限额是300 千克, 价值为600 元, 由于遭受灾害, 小麦减产, 亩产量只有100 千克, 价值为200 元。 这样保险人应赔偿承保限额与实际收获价值的差额400 元。 但如果受灾后小麦亩产量仍在300 千克以上, 收获价值不低于600 元, 保险人就不必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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