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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法规的规定及合规要求

时间:2023-06-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八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食品标签法规的规定及合规要求

1.禁止性条款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2.预包装食品

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八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2)成分或者配料表;(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4)保质期;(5)产品标准代号;(6)贮存条件;(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8)生产许可证编号;(9)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10)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11)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3.散装食品

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要计量销售的食品,包括裸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www.xing528.com)

4.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的规定事项包括: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适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生产许可证编号以及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详细内容见4.1.2节2.(1)~(6)和(8)、(11)事项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

5.进口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即符合4.1.2节2.和4.1.2节4.的相关规定,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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