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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提存程序及要求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此,《法典》专门规定了提存程序,对提存行为进行规范。提存必须经过提存程序,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提存程序以诉讼的方式启动。提存声请人应当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交付提存物。以定期给付方式提存的,第一次给付一经存放,申请人可将程序待决期间的相继到期的各给付存放即可。当提存程序中出现多个债权人,且对各自所具有的权利存疑,则法官应当对其进行传唤,以便其提出答辩意见。

港澳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提存程序及要求

所谓提存,是指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债务人将其财物存放于法定的处所,以消灭其所负债务的一种债务履行方式。为此,《法典》专门规定了提存程序,对提存行为进行规范。提存必须经过提存程序,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提存程序以诉讼的方式启动。提存声请人应当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交付提存物。法院受理后,应传唤被告并限令其于30日内作出答辩。如被告如期作出答辩,债务人或声请人可以提出反诉,则法院应当在审理双方当事人的争执之后作出裁判。如被告未作出答辩,则法院可即时宣告相关债务消灭,提存费用及诉讼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提存的金额或物品应当存放于依法可接受或保管的处所,即存放于澳门政府库房的负责机构。如相关提存物不能存放于该处,则法院可依职权指定保管人。以定期给付方式提存的,第一次给付一经存放,申请人可将程序待决期间的相继到期的各给付存放即可。后续所为的存放可视作初次存放的后果,并附属于初次存放。而法院针对初次存放所作的裁判的效力及于后续的存放行为。

如债权人以债务人所援引的理由不正确或其他理由拒绝支付,则法官应当按简易宣告诉讼程序中答辩之后的程序处理。经法庭调查,如果债权人提出的争执理由成立,则应判处债务人履行相关义务,并负担提存申请人支付的诉讼费用和提存费用。如果债权人的理由不成立,则应宣告有关债务随申请人作出提存而消灭,并判处债权人缴纳诉讼费用及提存费用。如果债权人仅对给付的金额或物品的价值和形态提出异议而不拒绝支付,则法官应当按通常宣告诉讼程序或简易宣告诉讼程序中的答辩之后的程序处理。(www.xing528.com)

当提存程序中出现多个债权人,且对各自所具有的权利存疑,则法官应当对其进行传唤,以便其提出答辩意见。如30日内无人提出答辩意见或任何主张,则法官应当宣告债务消灭,判处债权人承担诉讼费用和提存费用,并赋予各债权人对相关提存物享有等份的权利。

如有债权人就其他被传唤的债权人是否享有权利存有疑问,其应当在答辩期间内提出,并按被传唤的债权人人数提供副本。但是,该异议并不影响债务人债务的解除,即后继的诉讼程序仅在各债权人之间继续进行,并权衡有关利益或价值的大小,按通常宣告诉讼程序或简易宣告诉讼程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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