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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民事诉讼法:执行名义的类别及规定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给付判决,是指通过某一诉讼程序而获得的司法裁决,且一经确定,即为执行名义。对于有关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司法裁决或仲裁裁决,必须经过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之法院作出审查及确认后,方可作为执行名义。经债务人签名确认的其他私文书。立法并未以尽数列举的方式规定执行名义的类别,而是采取弹性的立法技术,在遵从“法律规定的原则”下,除《法典》外,其他单行法规亦可订定具有执行力的执行名义。

港澳民事诉讼法:执行名义的类别及规定

根据《法典》第677 条的规定,执行名义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给付判决;(2)经公证员作出或认证并导致设定或确认任何债权之文件;(3)经债务人签名,导致设定或确认按《法典》第689 条确定或按该条可能确定其金额之金钱债务之私文书,或导致设定或确认属交付动产之债或作出事实之债之私文书;(4)按特别规定获得执行力之文件。

所谓给付判决,是指通过某一诉讼程序而获得的司法裁决,且一经确定,即为执行名义。对于给付判决所提起的上诉仅具有移审效力。法院亦得通过判处履行一项债务而作出批示,该批示亦产生给付判决的执行力效果。此外,通过法院的仲裁庭所作出的裁决,亦能产生具有执行力的效果,可视为给付判决。对于有关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司法裁决或仲裁裁决,必须经过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之法院作出审查及确认后,方可作为执行名义。但在属于国际协约或司法协助协定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相关规范。不属于司法性质的仲裁裁决不能成为执行名义,但依法令第29/96/M 号所核准的《仲裁之一般制度》第35 条第2 款的规定,根据该法作出的仲裁裁决一经确定,即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执行力,得为执行名义。

经公证员作出或认证的任何债务文件,尤其是那些对于将来的给付作出了规定的文件,只要有关文件能够证明已作出构成给付的法律行为或订立某一债务,体现了债的真实性和可执行性,即可作为执行名义,提起执行之诉。(www.xing528.com)

经债务人签名确认的其他私文书。除了体现债务人承认有关债务事实的存在外,私文书还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方得为执行名义:一是有关私文书所订立的债务为可确定的金钱债务、属于确定的交付或可实现的事实。二是无须公证或认证行为,如交付支票票据发票无须进行任何公证行为,也能作为执行程序之执行依据。

法律规定赋予执行力的特定文件。立法并未以尽数列举的方式规定执行名义的类别,而是采取弹性的立法技术,在遵从“法律规定的原则”下,除《法典》外,其他单行法规亦可订定具有执行力的执行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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