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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民事诉讼法下执行根据的法律规定与实施方式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7]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通常将执行根据称为“执行令状”。执行根据可区分为判决与裁决。除了这两个审裁处的裁决之外,其他审裁处或其他法院所作的裁决均可以直接作为案件执行的法律根据。根据《仲裁条例》的规定,香港仲裁机构在仲裁程序中所作的裁决、命令或指示,必须事先得到香港法院的许可,方可视为法院判决并可以强制执行。

港澳民事诉讼法下执行根据的法律规定与实施方式

债权人在请求执行机关实施强制令之前,首先必须取得生效的法律文书,证明自己享有私权及该私权的范围,同时表明该文书具有可执行性。执行根据是民事执行程序得以开始和进行的依据,没有执行根据,当事人无法申请执行,法院亦不能主动开启执行程序。所以,当事人欲实现其权利,首先须依法取得执行根据证明其权利范围,而后才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才能够启动执行程序。[7]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通常将执行根据称为“执行令状”。[8]执行制度以法官所发布的各种执行令状为中心,执行前须取得执行令状,执行官以执行令状为根据进行执行,并向法官就令状的执行情况进行报告。[9]

1.判决与裁决

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应具备一些基本的条件。首先,它必须是一种公文书,即由法院或其他机构在法定职权内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其次,必须列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一些相关情况,即证明他们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最后,必须具有给付的内容,即具有可执行性。执行根据可区分为判决与裁决。判决是一种最常见的执行根据。它是指法院在案件审理终结之后,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定。[10]裁决往往是由各个审裁处作出的,其中劳资审裁处和小额钱债审裁处的裁决不能直接作为执行根据,须向区域法院登记之后方可申请强制执行。除了这两个审裁处的裁决之外,其他审裁处或其他法院所作的裁决均可以直接作为案件执行的法律根据。

2.仲裁裁决

仲裁机构所作的裁决亦可以作为执行的法律根据。根据《仲裁条例》的规定,香港仲裁机构在仲裁程序中所作的裁决、命令或指示(统称为仲裁裁决),必须事先得到香港法院的许可,方可视为法院判决并可以强制执行。[11]债权人必须持有书面达成的仲裁协议,方可向法院申请仲裁判决的强制执行。如果仲裁裁决不是依据正式仲裁协议作出的,例如私人仲裁等,因不符合《仲裁条例》的要求而无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当事人根据仲裁裁决向法院提交的执行申请,法院对此进行审理时会考虑案件的所有背景及因素,方可自由决定给予许可或拒绝给予许可。法官之所以具有最终的决定权,其原因是为防止仲裁程序被滥用。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根据法例要求提交适当文件及材料后,法院会给予许可,除非法院认为存在特别的理由必须予以拒绝。(www.xing528.com)

3.非香港法院的判决或裁决

法院还可以将外地法院的判决或裁决赋予执行的效力。根据《外地判决(限制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的规定,外地法院的债权人可以在判决日期后的6年内,或在针对判决的上诉法律程序中最后判决作出日期后的6年内,向法庭提出申请以将有关判决在法庭登记。该登记的申请一般由债权人向法院单方面提出。如果法院认为适当,亦可指示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传票,以通知债务人有关登记申请的发出。

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71 号命令第3 条的规定,登记的申请必须借助誓章提出,誓章必须包括:(1)附有判决或其经核实或核证或以其他方式妥为认证的文本作为证物,而凡判决或裁决并非以英文作出,则亦须附有经公证人核证或誓章认证的判决的英文译本作为证物;(2)分别述明据宣誓人所知,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姓名或名称、行业或业务及经常或最后为人所知的居住或营业地;(3)述明宣誓人所知或所信的债权人有权强制执行判决,并且在申请当日该判决是未予履行或判决之中尚未清偿的款项;(4)指明截至登记之时根据原审法庭所在国家的法律,根据判决而到期须支付的利息。外地法院的判决或裁决在香港法院进行登记之后,就相当于香港法院的判决或裁决而具有同样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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