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源头:中央授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源头:中央授权

时间:2023-07-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总则第1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基本法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基本法的上述规定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不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固有的,而是来自于中央的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设立的,处于国家的完全主权之下。

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源头:中央授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国家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基本法序言开宗明义规定:“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总则第1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基本法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基本法的上述规定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不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固有的,而是来自于中央的授权。授权与分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表达两种不同的权力关系。授权是指权力主体将原来属于它的权力,授予被授权者行使。分权则是将权力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力主体之间进行分割。在授权概念下,权力主体并不因授权而丧失权力,仍对被授权者是否按照授权的规定行使其权力有监督权。在分权概念下,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力主体,按照分权的规定各自独立行使权力。我国是单一制国家,由中央国家机关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家主权,地方政权机关的权力是由中央自上而下授予的。针对有些港人提出的所谓“剩余权力”(基本法没有授予特区的权力都属于特区)问题,基本法第20条规定,特区可享有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及中央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意即,除了基本法已授予特区的权力外,如果特区需要,还得由中央授权,没有什么“剩余权力”。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设立的,处于国家的完全主权之下。(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