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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民事诉讼法:判决或宣判的效力及执行规定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事案件一经判决即发生效力,上诉并不会搁置判决的执行。超过半数的终审法院法官所作的判决,应作为终审法院所作的判决或命令。如果未能由参加审判的法官作出过半数的判决或命令,则应当重新聆讯。如果法庭决定押后宣告判决,则司法常务官必须在适当的时间将指定宣告判决的日期通知各方。宣告判决最少要有参加聆讯和裁决该宗上诉案件的3 名法官出席,否则终审法院不得宣告其判决。

港澳民事诉讼法:判决或宣判的效力及执行规定

1.判决

根据《终审法院条例》第19 条的规定,“判决”包括判令、命令和裁定。民事案件一经判决即发生效力,上诉并不会搁置判决的执行。超过半数的终审法院法官所作的判决,应作为终审法院所作的判决或命令。如果未能由参加审判的法官作出过半数的判决或命令,则应当重新聆讯。终审法院既可以自己作出新的判决,也可以发回上诉所针对的法院重新审理;可以确认、推翻或更改上诉所针对的法院决定,或将有关事项发还给该法院处理并附上终审法院的指导意见,或对有关事项作出它认为适当的其他命令,包括就讼费所作的命令。

2.宣判

根据《终审法院规则》第45 条的规定,判决既可以当庭作出,也可以押后宣告。如果法庭决定押后宣告判决,则司法常务官必须在适当的时间将指定宣告判决的日期通知各方。宣告判决最少要有参加聆讯和裁决该宗上诉案件的3 名法官出席,否则终审法院不得宣告其判决。此外,还可以由终审法院或聆讯或裁决该上诉案件中最少3 名法官在指定的日期将判决的文本直接下发给当事人,以代替宣告判决;而各方不需要由大律师代表出庭,亦不需要当事人亲自出庭。

【注释】

[1]Elizabeth A.Martin(ed),Oxford Dictionary of Law,5th edi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pp.28~29.

[2]徐静琳:《演进中的香港法》,上海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6 页。

[3]夏庆山《:香港的法院架构》,http://www.sdcourt.gov.cn,下载日期:2009年3月20日。

[4]一般认为,上诉制度的功能包括吸收不满,纠正事实错误,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以及巩固司法体系的合法性等。[美]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张文显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69~271 页。

[5]根据英国学者Stuart Sime 的解释,这种矛盾是在鼓励判决的终局性与纠正判决的错误之间求得平衡(balance between encouraging finality and correcting mistakes)。See Stuart Sime,A Practical Approach to Civil P rocedure,Blackstone Press Limited,2000,p.489.

[6]夏庆山《:香港的法院架构》,http://www.sdcourt.gov.cn,下载日期:2009年3月20日。

[7]The Rules of the High Court Order 58:No further evidence(other than evidence as to matters which have occurred after the date on which the judgment,order or decision was given or made)may be received on the hearing of an appeal under this rule except on special grounds.

[8]朱国斌、黄辉:《香港司法制度》,河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46~47 页。

[9]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37 页。

[10]齐树洁:《民事上诉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2 页。

[11]宋冰编:《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与司法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32 页。

[12]赵旭东、董少谋:《港澳台民事诉讼法论要》,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5 页。

[13]上诉许可由原讼法庭法官进行聆讯,原讼法庭对上诉许可申请的决定是“已裁终局”的,如果原讼法庭法官拒绝授予上诉许可,则该决定为最终决定,当事人不可再进行上诉。

[14]上诉得直是香港法律诉讼程序的用语,其基本含义如下:原审败诉的当事人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上诉法庭认为原审有误而撤销原判决,并改判上诉方胜诉。(www.xing528.com)

[15][英]David M.Walker:《牛津法律大辞典》,李双元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73 页。

[16]除《仲裁条例》另有规定外,原讼法庭对于根据该条例第23 条就仲裁裁决中产生的法律问题提出的上诉所作的决定也不得提起上诉。

[17]齐树洁主编:《英国民事司法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17 页。

[18]答辩人如果拒绝将案由述要送交存档,可依书面形式向司法常务官发出通知,但就讼费问题向终审法院发言的权利仍予以保留。

[19]Wilkinson,Cheung & Booth,A Guide to Civil Procedure in Hong Kong,3rd edition,LexisNexis,2009,p.948.

[20]答辩人必须在通知书上指明争议的理由,以及拟要求法庭作出的确定形式。除非经单一法官或上诉法庭的许可,否则,当事人不得对通知书中列明的理由进行补救。

[21]Wilkinson,Cheung & Booth,A Guide to Civil Procedure in Hong Kong,3rd edition,LexisNexis,2009,p.943.

[22]根据《高等法院条例》第35 条的规定,虽然单一法官在上诉审程序中拥有很大的权力,但是对于单一法官所作的命令或指示,均可以由上诉法庭撤销或更改。

[23][1954]3 All ER 745,748,[1954]1 WLR 1489,1491;approved by the House of Lords in Skone v.Skone[1971]2 All ER 582,586.

[24]Wilkinson,Cheung & Booth,A Guide to Civil Procedure in Hong Kong,3rd edition,LexisNexis,2009,p.951.

[25]Powell v.Streatham Manor Nursing Home[1935]AC 243,249,[1935]All ER 58,60,H L.

[26]汤维建主编《:外国民事诉讼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43 页。

[27]齐树洁主编《:英国证据法新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6 页。

[28]根据《区域法院条例》第66 条的规定,对于来自区域法院的上诉,首先必须取得区域法院法官的许可。法官还可以施加其认为合适的保证措施。

[29]齐树洁主编:《英国民事司法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25 页。

[30]董少谋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99 页。

[31]邵明:《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74 页。

[32]董少谋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1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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