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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一国两制与对外交往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妥善处理澳门回归祖国后的国际联系和对外事务,是“一国两制”方针的重要内容。尽管《中葡联合声明》及其附件一阐明了在澳门回归以后涉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对外事务的基本方针,但《中葡联合声明》不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对外交往权的法律依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对外交往权只能以国内法作为法律依据。而这种国家内部缔约权限的分配由该国国内法进行安排。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一国两制与对外交往

妥善处理澳门回归祖国后的国际联系和对外事务,是“一国两制”方针的重要内容。中国政府在1987年《中葡联合声明》及其附件一集中阐明了对于澳门对外事务问题的方针政策。

尽管《中葡联合声明》及其附件一阐明了在澳门回归以后涉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对外事务的基本方针,但《中葡联合声明》不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对外交往权的法律依据。《中葡联合声明》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国际法上的双边条约。在国际法上,只有条约的缔约主体(或称为当事方)才能享有条约下的权利,承担条约下的义务。《中葡联合声明》的缔约主体分别是中国和葡萄牙,只有中国和葡萄牙才能承受该声明下的权利和义务。澳门不是《中葡联合声明》的缔约主体,而是《中葡联合声明》的客体或者对象,不能直接承受《中葡联合声明》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将《中葡联合声明》作为其对外交往权的法律依据。(www.xing528.com)

澳门特别行政区对外交往权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对外交往权只能以国内法作为法律依据。缔约权(treaty-making power)是澳门对外交往权的重要内容,指缔结国际条约的权力。缔约权不同于缔约能力(treaty-making capacity),缔约能力被认为是国际人格的最重要的表现,也是国家主权的一个属性,直接源于国家主权。虽然《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条规定:“每一个国家都有缔结条约的能力”,但国家的缔约能力并不产生于该条的规定,缔约能力是任何国际法主体固有的、内在的能力或权力,《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条只是对国家的缔约能力的确认。缔约权是缔约能力的表现形式和实现方式,是国家内部某一机关所具有的对外缔结条约的权限。而这种国家内部缔约权限的分配由该国国内法进行安排。因此,缔约能力不同于缔约权,前者由国际法调整,是固有的、内在的能力或权力,后者产生于国内法,由国内法调整,是一国内部不同机关的缔约权限。对中国而言,缔约能力是中国国家主权的体现,同时根据中国的缔结条约程序法等国内法律,具体的缔约权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澳门作为中国的地方行政区域不具有缔约能力,它所享有的缔约权产生于中国国内法,由澳门基本法具体规定和调整,是一种国内法上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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