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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制造设计相关法规全解析

时间:2023-06-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4]12号、国质检特函[2005]203号、质检办特函[2006]144号对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做了补充规定。

压力容器制造设计相关法规全解析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的修订,自2009年5月1日施行。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有关许可的要求中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确定了8个行政许可项目:

1.特种设备设计许可;

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3.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4.特种设备充装许可;

5.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7.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8.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

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1.适用范围:在中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其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资格许可并接受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生产制造单位也应当执行此办法的规定。

2.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A、B、C、D四个级别。

压力容器级别确定时应引起重视的是:

①一、二、三类压力容器的划分,尤其对介质有毒性危害程度及爆炸性的判断;(www.xing528.com)

②各级别间不存在替代的情况,同级别根据范围不同有不同的级别代号,其间也不存在替代的情况5

③按分析设计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

④单一种类产品的限制,限制产品、制造单位应当持有A级或C级制造许可证;制造方法、材质、种类或用途等;

⑤承压部件。

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4]12号、国质检特函[2005]203号、质检办特函[2006]144号对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做了补充规定。

3.申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已取得所在地的合法注册;

②具备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技术力量、检测手段等条件;

③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运转;

④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4.许可证的使用和管理包括不得超出许可证所批准的产品生产,在产品随机文件上附许可证的复印件、在产品铭牌上标注与许可证一致的单位名称和编号,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转借,出现变更时及时申报,增项或到期换证提出申请,接受安全监察或产品监督检验等;要求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规定中明确此方面的内容。

四、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督规程

2009年8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R000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督规程》(以下称《固容规》),代替99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已经在2010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固容规》是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督和管理的依据,属于技术法规范畴,压力容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设计、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的依据;就安全技术监督内容而言,《固容规》有一些与标准是一致的,但不可能都一致;而从安全技术监督出发的要求,标准不一定有,这是正常的,并不矛盾。《固容规》主要解决安全技术监督问题,不是产品标准。

但作为产品的设计和制造者,遵守《固容规》和标准是一致的,如果标准与《固容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以《固容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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