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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制造管理办法详解

时间:2023-06-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设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D级压力容器的“制造许可证”,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其余级别的“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境外企业制造的用于境内的压力容器,其“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对被吊销“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发证部门4年内不予受理其取证申请。

压力容器制造管理办法详解

答:为加强对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保证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在国内制造、使用的压力容器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并制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办法所规定的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设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2)制造许可管理内容如下:a.境内制造、使用的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具体见表3-33,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b.压力容器按照规定,划分为A、B、C、D4个制造许可级别,具体见表3-34。D级压力容器的“制造许可证”,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其余级别的“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境外企业制造的用于境内的压力容器,其“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以下统一简称发证部门)。

3-33 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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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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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一类、二类、三类压力容器的划分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确定。

2.超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等于100MPa的压力容器。

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等于10MPa且小于100MPa的压力容器。

中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等于1.6MPa且小于10MPa的压力容器。(www.xing528.com)

低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等于0.1MPa且小于1.6MPa的压力容器。

3.按分析设计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其制造企业应持有A级或C级许可证。

4.球壳板制造项目含直径大于等于1800mm的各类型封头

3)许可证管理内容如下:a.持证企业制造用于境内的压力容器,不得超出“制造许可证”所批准的产品范围;b.压力容器随机文件中应附有“制造许可证”复印件,产品铭牌上应标注与“制造许可证”一致的制造企业名称和编号;产品随机文件中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产品安装和使用说明书必须有中文表述;c.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和制造企业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应按规定对制造企业的证书使用、生产条件、产品质量状况及其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制造企业必须接受检查。

4)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内容如下:a.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未经监督检验或经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销售、使用;b.境内制造企业的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承担;境外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承担;c.从事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检验,并在检验合格的产品出具监督检验合格证明。

5)处罚内容如下:

①制造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使用“制造许可证”(暂停期不超过1年);拒不改正的,吊销“制造许可证”,即:a.产品出现严重安全性能问题的;b.不再具备制造许可条件的;c.拒绝或逃避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d.涂改、伪造监督检验证明的。

②制造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制造许可证”,即a.转让、转借“制造许可证”的;b.向其他企业产品出具“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虚假随机文件的;c.未经批准,超出“制造许可证”范围制造产品的。

对被吊销“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发证部门4年内不予受理其取证申请。从事安全监察、许可审查、监督检验工作的人员,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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